外國公司在台灣以非居民(Non-Resident)身份運營稅務(VAT &CIT)法規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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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外國公司可以在台灣以非居民Non-Resident身份申請VAT證號嗎?如可以,需要繳交CIT營利事業所得稅嗎? Q: 在台灣的非居民公司(Non-Resident Company)在甚麼狀況下不會被認為有PE常設機構? 在甚麼狀況下會被認為有PE常設機構? Q:台灣有自由貿易港區Free Trade Zone及保稅倉庫(Bonded warehouse)制度嗎? 外商非居民公司如何使用 Free Trade Zone 取得租稅優惠? Q:Amazon及其他電商B2C,台灣政府規定進口時由自然人申報關稅及營業稅,後來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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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NR-TW-110: 外國公司可以在台灣以非居民Non-Resident身份申請VAT證號嗎? 如可以,需要繳交CIT營利事業所得稅嗎? 官方網址?申請表格?
答: 根據 BNA 增值稅9.2。 非居民實體不得在台灣註冊增值稅號。 只有以下狀況允許。 1. 委託台灣企業擔任營業代理人。 2. 向台灣自然人提供數字服務的外國電子商務運營商 (FECO) 通常需要直接或通過報稅代理人登記和繳納增值稅。 在上述的情形下,在台灣都需要繳交CIT營利事業所得稅。這2種情形,請看下述更進一步說明。
問NR-TW-120: 假如外國公司在台灣以非居民Non-Resident身份申請VAT證號: 代理人正式名稱是什麼? 代理人需要啥資格? 委任代理人對台灣稅局負連帶繳稅責任嗎? 該非居民Non-Resident Entity需要繳CIT營利事業所得稅嗎? 官方網址?
答:
根據 BNA 增值稅10.4。 在台灣叫做營業代理人(BA:Business Agent)。 營業代理人有連帶責任。 即台灣營業代理人需連帶負責外國委託人應繳納的VAT增值稅及CIT營利事業所得稅。 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物流中心, 委託國內營利事業代為輸入, 儲存並交付該外國營利事業在國外產製之貨物予國內客戶, 該國內營利事業核屬所得稅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營業代理人。 1. 除代理採購事務外, 並有權經常代表其所代理之事業接洽業務, 並簽訂契約者。 2. 經常儲備屬於其所代理之事業之產品, 並代表其所代理之事業將此項貨品交付與他人者。 3. 國外營利事業所派調查商情及報價接洽之聯絡人員, 不代表其簽訂契約或交代訂貨者, 不屬營業代理人。 代理人在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 稽徵所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 另經國稅局核准後, 以後年度無須再行申請。 相關委任書, 申請書及明細表等文件, 可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 /書表及檔案下載/CIT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下載。 申請稅籍登記- 網上申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該非居民Non-Resident Entity需要繳CIT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需要記帳,如無帳務資料,可以申請Industry Redeemed Profit Rate *Revenue= Corporate Income。
問NR-TW-130: 向台灣自然人提供數字服務的外國電子商務運營商 (FECO) 一定要要通過報稅代理人登記和繳納增值稅嗎? 需要委任代理人對台灣稅局負連帶繳稅責任嗎? 代理人正式名稱是什麼? 假如需要委任代理人,代理人需要啥資格? 該非居民Non-Resident Entity FECO需要繳CIT營利事業所得稅嗎? 官方網址?
答: 不一定要委託在台灣的報稅代理人,可以自行申請。 向台灣自然人提供數字服務的外國電子商務運營商 (FECO) 可以以外國公司名義直接登記和繳納增值稅,也可通過在台灣的報稅代理人登記和繳納增值稅。 通常FECO外商皆用自己名義申請。 外國公司在台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業者,可網上申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先申請稅籍登記, 然後申辦帳號密碼, 最後申報繳納VAT營業稅及CIT營利事業所得稅。 假如委任報稅代理人,該代理人有連帶繳稅(VAT+CIT)責任。 該非居民Non-Resident Entity FECO需要繳CIT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需要記帳,如無帳務資料,可以申請Industry Redeemed Profit Rate *Revenue= Corporate Income。
問NR-TW-140: 在台灣的非居民公司(Non-Resident Company)在甚麼狀況下不會被認為有PE常設機構? 在甚麼狀況下會被認為有PE常設機構?
答: 根據 BNA 國家指南 2.1 和 2.2。不會被認為有PE常設機構: (1)國際貿易,假如由台灣內地企業或自然人,辦理進口報關及繳VAT。 (2)在自貿區或保稅區租倉庫,未銷售至台灣內地企業。 (3) 根據國內法,提供服務本身不應構成常設機構。 (4) 此外,即使非居民法人為當地客戶提供台灣網站的服務,或下載源自台灣的信息,或為當地客戶提供互聯網雲服務的使用,也不應被視為在台灣設有常設機構。會被認為有PE常設機 構: (1) 在台灣有指派營業代理人 *本法稱營業代理人係指合於左列任一條件之代理人: 一、除代理採購事務外,並有權經常代表其所代理之事業接洽 業務,並簽訂契約者。 二、經常儲備屬於其所代理之事業之產品,並代表其所代理之 事業將此項貨品交付與他人者。 三、經常為其所代理之事業接受訂貨者。 在台灣的非居民公司(Non-Resident Company) 申請VAT,在台灣銷售產品,如被認定為PE,則需繳公司所得稅,因此必須記帳。 (2)有開發票給台灣內地企業或自然人。 (3)在台灣有固定營業場所 固定營業場所係指經營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管理處、 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礦場及建築工程場所。但專為採購貨品用之倉棧或保養場所,其非用以加工製造貨品者,不在此限。被認為有PE常設機構需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 (4)該非居民Non-Resident Entity需要繳CIT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需要記帳,如無帳務資料,可以申請Industry Redeemed Profit Rate *Revenue= Corporate Income。
問NR-TW-210: 台灣有自由貿易港區Free Trade Zone及保稅倉庫(Bonded warehouse)制度嗎? 外商非居民公司如何使用 Free Trade Zone 取得租稅優惠?
答: 根據 BNA 增值稅7.5.2並參考以下鏈接:財務部關務署台北關 -常見問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議題 有的。 進口貨物存放在自由貿易港區或保稅區裡的物流中心,如經整修或加工後原樣復出口,可免徵關稅;否則,貨物進口到台灣非保稅區,將被徵關稅及營業稅。 物流中心為需要在進口前進行整修和簡單加工的貨物提供一段時間。期間無需繳納關稅或稅款。 自貿區與保稅區之間的商品、設備和服務交易適用0%的關稅和0%的營業稅稅率。 凡是只要在台灣海關報關時即以完成貨物買賣者(貨物所有權及風險已移轉),係屬一般國際貿易,並不涉及國外廠商在台灣有經營工商行為,是故並不須課徵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外貨主在自由貿易港區內之營業活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優惠。 亦即 對未簽訂租稅協定國家之廠商,如將貨物儲存在保稅區或自由貿易區內,並自該區將貨物銷售給台灣客戶時,由台灣廠商辦理報關手續,視同國際貿易形式,不會構成常設機構或有來源所得之問題。 因此台灣所得稅法可引進“自由貿易區視同境外"之概念,讓外國事業利用自由貿易區從事儲存、簡易加工並交付貨物於台灣客戶者,所取得之收益,免納CIT營利事業所得稅。 由於保稅倉庫與保稅工廠,涉及其他許多相關法令必須同時修改,因此將此免稅優惠,只設定在「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條例」中。根據 BNA 增值稅7.5.2 台灣承認保稅倉庫、自由貿易區、出口加工區和科學工業園區,進口品免徵營業稅。 保稅倉庫:進口到保稅倉庫的貨物應免徵營業稅、關稅和消費稅。有關涉及保稅倉庫的各種交易的處理方式,請參閱第 7.4 節。 自由貿易區:自由貿易區企業為其經營而進口到自由貿易區的貨物和設備,應免徵營業稅、關稅、消費稅、貿易促進服務費和港務服務費。台灣的自由貿易區有基隆港自由貿易區、台北港自由貿易區、台中港自由貿易區、高雄港自由貿易區、蘇澳港自由貿易區和桃園機場自由貿易區。 出口加工區:出口企業為其在出口加工區內自用而進口的機器、設備、原料、燃料和半成品,應免徵營業稅、關稅和消費稅。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內高科技企業為其自用而進口的機器、設備、原料、燃料和半成品,應免徵營業稅、關稅和消費稅。 Taiwan recognizes bonded warehouses, free zones, export processing zones, and science-based industrial parks where imports are exempt from business tax. Bonded warehouses: Goods imported into a bonded warehouse should be exempt from business tax, customs duty and excise tax. See Section 7.4 for information about the treatment of various transactions involving bonded warehouses. Free trade zones: Goods and equipment imported into a free trade zone by a free trade zone enterprise for its operations should be exempt from business tax, customs duty, excise tax, trade promotion service fee and harbor service fee. The free trade zones in Taiwan are Keelung Port free trade zone, Taipei Port free trade zone, Taichung Port free trade zone, Kaohsiung Port free trade zone, Suao Port free trade zone, and Taoyuan Airport free trade zone. Export processing zones: Machinery, equipment, raw material, fuel and semi-finished products imported by export enterprises for their own use within the export processing zones should be exempt from business tax, customs duty and excise tax. Science-based industrial parks: Machinery, equipment, raw material, fuel and semi-finished products imported for their own use by high-tech enterprises within the parks should be exempt from business tax, customs duty, and excise tax.
問NR-TW-220: 外國公司可以以外國公司的名義在台灣自由貿易港區或保稅區,租用保稅倉庫嗎? 可以外國公司的名義辦理保稅倉庫以進出文件的持有人名義嗎? 還是可以由貨物代理人代持? 答: 請參考出口貨物代收費用徵納作業簡介 (customs.gov.tw) 出口貨物代收費用徵納作業簡介。 可以。 進, 出口貨物之報關, 可由貨主自行或委託報關行向海關辦理。 貨主是可以是外國公司。 如委託報關行辦理報關者, 受委託報關行應檢附委任書。
問NR-TW-230: 非居民在台灣有跟IOR (Importer Record in Germany),Tax Agent(Germany),Fiscal Representative(Netherlands),Registered Agent (USA Texas),ACP(Japan)相類式的角色嗎? 如何避免VAT沒法進項稅額扣抵?
答: 在台灣稱為營業代理人BA: Business Agent (Taiwan) 在台灣可以非居民公司名義自行報關或委託營業代理人報關。 如要銷售並開立發票給台灣內地企業,則需透過營業代理人。 或者請台灣內地企業以進口商名義辦理進口,如此才不會導致沒有進項稅額可扣抵。 請參考 : 營利事業代理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物流中心辦理交易流程應代為報繳營所稅 進出口貨物之報關, 可由貨主自行或委託報關行向海關辦理。如委託報關行辦理報關者, 受委託報關行應檢附委任書。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委託我國營利事業(包含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保稅倉庫業者等)代其從事營業活動,該我國營利事業核屬外國營利事業之營業代理人,應就其代理業務範圍內計算該外國營利事業之我國來源所得。 營業稅方面:外國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委託國內營業代理人在臺儲備及交付該外國營業人所有之貨物予國內客戶,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係屬國內營業代理人銷售該外國營業人委託代銷之貨物,應由國內營業代理人按視為銷貨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問NR-TW-240: 外國公司在台灣自貿區或保稅區倉庫,賣貨給台灣內地客戶,處理關稅及營業稅的2種報關方式為何?在繳交CIT營利事業所得稅方面有什麼不同?
答: 請參考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保稅區營業人銷貨至國內課稅區,處理手續如何?
第一種方式:由台灣內地客戶辦理報關,視同進口 。 依規定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為進口,故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至國內課稅區,課稅區之買受人應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規定,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依法代徵營業稅者,免由保稅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第2款、第6條之1)、(財政部75.4.19台財稅第7541699號函) 視同國際貿易,並無CIT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適用問題。第二種方式:指定營業代理人。 由其報關,繳關稅及VAT,並開立台灣發票給台灣內地客戶。 外國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委託國內營業代理人在臺儲備及交付該外國營業人所有之貨物予國內客戶,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係屬國內營業代理人銷售該外國營業人委託代銷之貨物,應由國內營業代理人按視為銷貨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除了關稅、營業稅外,尚有CIT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適用問題。
問NR-TW-250: 外國公司從台灣自貿區或保稅區,租用倉庫,存貨,再賣給台灣內地的客戶,這樣會讓外國公司Non-PE變成PE而須要記帳並繳交CIT營利所得稅嗎? 答:
請參考 : 營利事業所得稅議題 (1)與自貿區或保稅區的其他公司交易,仍視為在境外交易,不構成常設機構。 基本上其判斷標準與美國相似,“經營事業(營業)"係因「貨」 與「人」之經濟活動產生,但將保稅區視為“所得稅"之境外, 因此貨物所有權在保稅區內移轉者並不構成有當地國來源所得之議題。 自由港區設管條例第29條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法: 營利事業 (包括外國公司) 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準備, 補助性質之活動, 區內從事貨物之採購, 輸入, 儲存或運送, 當貨物銷售境內, 外客戶之年度所得100%均免CIT營利事業所得稅。(2)賣給台灣內地企業,由其名義自行辦理報關手續,繳交關稅及銷售稅,不構成常設機構。 (3)透過委任的營業代理人進口報關,繳交關稅及營業稅,再由營業代理人開立銷售發票給台灣內地企業,這樣就會變成PE,需記帳並繳交CIT營利事業所得稅。 其常設機構判斷標準主要是針對: 1.貨物所有權實際在境內課稅區內移轉;或者 2.代理人有實際代理權,並經常代理(代表)國外廠商,在境內 接洽業務、議定合約、接受訂單者。 因此, 貨物到達課稅區後才移轉所有權有營業行為, 應課徵台灣之CIT營利事業所得稅。
問NR-TW-310: Amazon及其他電商B2C,台灣政府規定進口時由自然人申報關稅及營業稅,後來如何處理呢? 答: 顯然自然人當進口人,對於電商運營流程產生相當大的困擾。 最後的流程,可能是電商平台如Amazon將倉庫FBA設在自由貿易港區的保稅倉庫。 當交給台灣的自然人時,直接由Forwarder以自然人名義辦理進口,繳關稅及營業稅。 非居民公司在賣貨時,就已蒐集好需要報關時所需的台灣自然人資料,並已查好該物品的關稅及營業稅,加在售價中。 在報關時,應不會以Forwarder當作進口報關時的營業代理人,因為如此,會造成需繳交CIT營利事業所得稅,Corporate Income Tax,需要記帳,如未記帳,需要申請以Redeemed Profit Rae*Revenue=Corporate Income Tax,課CIT營利事業所得稅,相當麻煩。**請注意下列事項: 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 (簡稱:永輝RD)於2023年2月摘要。 隨著時間推移,法規會發生變化,不同情況會有不同的選擇。 在選擇選項之前,請與我們聯系或諮詢您信任的專業人士。**徵求內容監督者 如您發現上述網頁內容,需要增添,更正或修改,請通知我們,如經採用將奉上薄酬USD50表達感謝。 而且您將在永輝RD 人才庫列名,有機會成為RD兼職及合作夥伴。 歡迎電郵: tw.tax.rd.tc@evershinecp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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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起台灣CFC受控外國公司稅務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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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甚麼是台灣CFC – 受控外國公司? 答: 受控外國公司 (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指的是台灣的營利事業, 在低稅負國家設立了公司, 而且跟這個外國公司有直接或間接性的控制。問: 台灣CFC是如何規避稅負的呢? 答: 舉例: 台灣TW-甲公司擁有一家外國FR-A 公司 (是非低稅負國家), 然後在低稅負國家又設立了LT-CFC公司 來持有 FR-A 股權. 後續FR-A 公司分配股利到LT-CFC 公司時, 保留在LT-CFC 公司, 而沒有分配到台灣公司之所得課稅, 這樣就會規避台灣納稅的義務.問: 台灣CFC制度甚麼時候開始施行呢? 答: 112 年度.問: 台灣CFC制度是針對哪些外國企業? 答: 那些擁有台灣的股權或實質控制 (*註1) 的外國企業 + 外國企業設立在低稅負國家 (*註2) 註1: 1. [股權控制]指的是 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達50%。 2. [實質控制]指的是 對外國企業有重大影響力 (例如有做決策的權力)。 註2: 1. 低稅負國家指的是 外國稅率沒有超過台灣稅率的70%, 111年度台灣稅率是20%. (20% x 70% = 14%);或 2. 外國企業所在國家只課境內來源所得, 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問: 台灣CFC制度如何? 答: 依台灣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 無論台灣CFC是否有將當年度盈餘分配回給台灣, 台灣CFC 當年度盈餘都要併入台灣的所得額課稅。 台灣CFC投資收益計算 = 台灣CFC 當年度盈餘 X 甲公司在CFC 的持股比率 X 持有期間問: 台灣CFC制度的豁免門檻要件是甚麼? 答: CFC有實際營運活動 (*註 3) 或 盈餘在規定標以下 (*註 4) 註3: [實際營運]指的是 有承租實體的辦公室, 自聘員工, 有實際經營業務 (不是紙上公司). 同時當年度投資收入 佔了總收入 (營業收入+非營業收入) 不超過10%。 註4: 盈餘規定指的是 當年CFC 的盈餘在700萬元以下。這包括全部的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而且超過700萬元時,所有的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正數),都要計入所得額課稅。問: 後續台灣CFC實際獲配股利給台灣企業時, 如何避免重複課稅? 答: 不再重複計入所得課稅 + 國外所付的稅額可在5年內申請扣抵或退稅。問: 想請問您台灣CFC制度明年開始上路,好像依照台灣標準,新加坡和香港公司都在台灣的低稅負清單上耶… 請問就這點,貴所有資料可供參考嗎? 答: **目前新加坡和香港公司都在台灣的低稅負清單 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兩國採用屬地主義稅制, “境內來源所得課稅, 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之國家”, 而被列為底稅負國家. **等到新加坡稅局依照OECD規定,加徵AMT,新加坡才能從台灣CFC清單下來https://www.taxathand.com/article/26924/Taiwan/2022/Additional-clarifications-on-implementation-of-CFC-regulations-issued 目前新加坡企業稅率是17%. **新加坡於 2022 年 2 月 18 日公布的 2022 年財政預算包括以下提議, 預計2023年, 新加坡將對大型跨國企業 (MNC- 年營收入達7.5億歐元) 實行一種稱為最低有效稅率制度 (minimum effective tax rate) 的“補足稅”(Top-up tax) 達到 15% 稅率. 課稅細節尚未公布. **然而即使新加坡施行了最低有效稅率制度 (minimum effective tax rate), 那些不在最低有效稅率制度 (minimum effective tax rate) 範圍的企業們,仍需遵守台灣的 CFC 制度。 **另外 預計今年底前台灣將發布最新低稅負國家參考名單. 目前名單的發布日期保持原來的107.9.28.
台灣稅務優惠申請TSI第 15 –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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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海外企業(收款 人)所屬國未與臺灣簽訂 DTA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或者在臺灣被視爲常設機構( PE ),當貴司(作爲付款人)灣的子公司(作爲支付人)向海外企業(收款 人)支付服務費時,經臺灣稅務局批准的TSI第 15 – 1 條稅收優惠申請,您可以使用公式(推定利潤率*供款比例* 20 %)=約在3%以下作爲扣繳稅率,而不是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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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非臺灣稅務居民來自非DTA國家,有臺灣來源所得(TSI)時, 根據臺灣稅務條例,預扣稅率是多少?
Evershine RD Answer:
一般來說,臺灣居民向非居民服務提供者(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支付服務費用,在構成 TSI 的情況下,必須按 20 %的稅率預扣所得稅。
但是,您可以通過兩種稅收優惠應用服務來顯著降低預扣稅率:
-臺灣稅務優惠申請基於TSI第 15 – 1 條;
-臺灣稅收優惠申請服務基於第 25 條。
臺灣稅務優惠申請基於TSI第 15 – 1 條;
根據《所得稅法》第 8 條和《臺灣來源所得( TSI )指引》第 15 – 1 條的規定,在臺灣有常設機構( PE )的外國公司,其在臺灣的來源所得扣繳稅率計算方法.
第 15 – 1 條的應用了視爲利潤率方法來計算預提稅率 。
預提稅率 率=認定 利潤率*貢獻比例*企業所得稅 20 %
認定 利潤率可從會計記錄或類似合同或行業可比中獲得。
貢獻比例必須由認證委員會或類似批准的合同或 100 %證明。
No.
Type of Payments
Taiwan rates
Remarks
1
Business profits (with PE)
20% (Max)
Can apply deemed profit ratio as in Article 15-1 or Article 25
2
Dividends
21%
3
Interest (General)
20%
4
Royalties fee
20%/0%
5
Technical services
3%
Apply deemed profit ratio 10% or 15% as in Article 25
6
Professional services (Individual)
20% (Max)
Can apply deemed profit ratio as in Article 15-1 or Article 25
Taiwan Tax benefit application services on article 25 < click me
Client ask:
臺灣 TSI 原則 15 – 1 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Evershine RD 答案:
預提稅率=
認定淨利潤*貢獻率*企業所得稅率
臺灣財政部發布 TSI 原則 15 – 1 ,對在臺無 PE (常設機構)的非居民徵稅,自 2019 年 9 月 26 日起生效。
該規則規定,非居民可向臺灣稅務機關申請預先核准認定的淨利潤比例和國內利潤貢獻比例,用於對來自臺灣的所得進行徵稅。
經批准,扣繳義務人可以運用淨額= 認定利潤率和貢獻率,而不是按總金額代扣代繳稅款。
Client ask:
What does industry net profit ratio mean?
Evershine RD Answer:
對於淨利潤率,新規下主要有三種方案選擇:
-在有相關會計記錄和文件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向稅務機關提供的實際成本和費用信息確定交易的利潤率。
-沒有記錄和文件,但最近三年類似交易的淨利潤率已經稅務機關批准的,可以根據最近 3 年批准的平均比率確定利潤率;
-在沒有記錄和文件,且以前沒有交易的情況下,如果提供足夠的文件來確定交易的主要業務類別,可以使用特定業務類別的規定推定利潤率。
– in任何情況下,稅務機關保留使用實際淨利潤率的權利,如果高於根據以往交易或業務類別確定的比率。
Client ask:
What does contribution ratio mean?
Evershine RD Answer:
貢獻率決定了多少收入是歸於在岸和離岸活動的。
就繳款比率而言,非居民可根據證明文件採用實際繳款比率,或與第兩奘利潤比率備選辦法類似,可根據過去三年核准的類似交易採用平均比率。
如果兩個方案均不適用,則繳款比率視爲 100 %(全部歸因於臺灣)。
Client ask:
what are required Documents when applying Tax benefit on TSI Principles 15-1 in Taiwan?
Evershine RD Answer:
*相關簽署的基礎合同(含中文翻譯)
*主要業務運營情況以及在岸和相關離岸交易流程/階段的說明。說明申請人主要經營業務的文件。
*稅務機關對視同利潤、視同出資比例使用的批准函(最近三年內)(如已批准)。
*授權書(如申請人指定代理人提交申請)。
*其他相關文件。
Ministry of Finance, R.O.C. -Content (mof.gov.tw)
請注意所要求的文件沒有任何標準模板形式。
Please notice 另一個零稅率方案:
如果貴國與臺灣簽訂了 DTA (雙重徵稅協定),而您在臺灣被視爲非 PE ,當您的臺灣客戶(作爲付款人)或您在臺灣的子公司(作爲支付人)向您(作爲受款人)支付服務費(預扣稅率爲零)時。
您需要根據 DTA 申請零稅率豁免。
永輝爲您提供應用服務。
請參考以下兩個網頁:
Taiwan zero tax exemption application services under DTA
Taiwan Tax treaties with other count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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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DTA零扣繳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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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第7條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服務,台灣企業支付費用給海外企業的零扣繳稅率申請。當貴司(作爲付款人)向海外企業(收款 人)支付服務費時,如果收款 人所屬國與臺灣簽訂了 DTA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而且在臺灣沒有常設機構(non-PE) ,我們將根據 DTA 提供零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聯絡人: 朱鍵彰 協理
電話 : +886-2-2717-0515 E103
手機 : +886-939-357-735
電郵:sales.taiwan@evershinecpa.com
客戶問:
哪些國家與臺灣簽訂了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TA)?
永輝RD 答:
台灣與30多個國家簽訂了DTA:
Australia Germany Luxembourg Singapore Austria Hungary Malaysia Slovakia Belgium India Netherlands South Africa Canada Indonesia New Zealand Sweden Denmark Israel North Macedonia Switzerland Eswatini (‘Swaziland’) Italy Paraguay Thailand France Japan Poland United Kingdom Gambia Kiribati Senegal Vietnam
如果海外企業(收款 人)來自上述國家,並且在臺灣被視爲非常設機構(non-PE) ,永輝將能夠根據 DTA 爲您提供臺灣零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關於避免雙重課稅的稅務規定,請點擊以下鏈接暸解:
台灣與其它國家的租稅協定
客戶問:
永輝在臺灣DTA零稅率豁免申請服務的服務項目是什麼?
永輝RD 答:
Ever shine 很高興爲您提供相關的服務,在臺灣零免稅的申請和退還已繳納的代扣代繳稅款臺灣稅務局根據臺灣與貴國簽署的 DTA 。
關於程序,所需的文件如下:
程序(預計辦理時間)
-向稅務局申請營業利潤免稅(7天),符號為GTX-DTA。
-向稅務局申請印花稅調查(7天),符號為GTX-STC。
-向稅務局申請退稅(15天),符號為GTX-DTAR。
DTA項下營業利潤零免稅申請(永輝代號:GTX-DTA)
**所需文件:
-居住證明原件
-委託永輝提交免稅申請的授權書原件
-貴公司與台灣客戶之間的服務合同複印件(附中文翻譯)
-與商業利潤相關的檔副本(例如帳單,發票,服務程序說明,工作證明)
-貴司公司登記註冊証副本
DTA項下海外企業(收款 人)稅務局出具的稅務居民證明(永輝代號:GTX-COR)
*貴公司需要提供海外企業(收款 人)所在國家/地區的稅務居民證明(縮寫為COR),該證明基於臺灣與海外企業(收款 人)所在國家/地區之間簽署的DTA。
*如果您需要我們協助海外企業(收款 人)申請COR,永輝在地國子公司將為您提供服務。
合同起草(永輝代號:GTX-CRD)
*當貴公司與海外企業(收款 人),沒有正式簽訂合同時,我們將根據您提供的資訊和您通過電子郵件達成的協定來起草合同。
DTA項下營業利潤退稅申請(永輝代號:GTX-DTAR)
**當預扣稅已支付給台灣稅務局後,需要申請退稅。
**所需文件:
-委託永輝處理退稅的授權書原件
-匯出匯款交易憑證複印件
-預扣稅款支付收據原件
-原始營業所得稅預扣單
-預扣稅申報表複印件
合同印花稅(永輝代號:GTX-STC)
*印花稅是依合約價值的0.1%計算交給台灣稅務局。
代墊款支出GTX(永輝代號: GTX – OPE)
*代墊款支出:處理申請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交通、郵費等。
客戶問:
作爲向臺灣付款對象的海外企業(收款 人),在該國何處辦理稅務居民證(COR)?
永輝RD 答:
Please see below link
*Saudi Arabia was signed DTA with Taiwan in 2022/01
客戶問:
如果海外企業(收款 人)不是來自上述 DTA 國家,海外企業(收款 人)將享受哪些其他臺灣免稅項目?
永輝RD 答:
海外企業(收款 人) 可以選擇兩種方式,請鏈接查看更多:
外資匯給海外25條申請
Taiwan Tax Benefit Application on Article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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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輝總部 、臺北永輝 、廈門永輝 、北京永輝 、上海那靈 、深圳常新 、紐約永輝 、加州永輝 、德州永輝 、鳳凰城永輝 、東京永輝 、首爾永輝 、河內永輝 、越南胡志明 、曼谷永輝 、新加坡永輝 、吉隆玻永輝 、雅加達永輝 、馬尼拉永輝 、墨爾本永輝 、澳洲雪梨 、孟加拉永輝 、新德里永輝 、印度孟買 、杜拜永輝 、法蘭克福永輝 、巴黎永輝 、倫敦永輝 、荷蘭永輝 、西班牙永輝 、義大利永輝 、羅馬尼亞永輝 、多倫多永輝 、墨西哥永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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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阿密、亞特蘭大、俄克拉荷馬、密歇根、西雅圖、特拉華;
柏林; 斯圖加特;布拉格;布加勒斯特;班加羅爾;泗水;
高雄、香港、深圳、東關、廣州、清遠、永康、杭州、蘇州、崑山、南京、重慶、許昌、青島、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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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022/03)
請用下列電郵與我們聯繫: HQ4TPE@evershinecpa.com
台灣企業支付費用給海外企業的扣繳稅率20%相當高,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降低稅率或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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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第7條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服務;適用第 25 條規定技術服務費3%扣繳稅率申請服務;適用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第15點之1扣繳稅率(3%以下)申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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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台灣企業支付費用給海外企業的扣繳稅率20%相當高,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降低稅率或零稅率?
答:
第一種:DTA零稅率申請
台灣與該國訂有DTA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在台灣沒有常設機構情況下,則依據DTA第五條及第七條申請零稅率。
申請零稅率的手續是受款人(Payee)所在地國家,要申請COR(Certificate Of Resident),在台灣要申請租稅協定免扣繳申請書,並附上合約等文件。
這個適用於Business Profit,Technical Service Fee及Professional Service。
但這個海外,因需申請COR,只能是法人才行,個人不行。
臺灣DTA零扣繳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click me read more
台灣與其它國家的租稅協定 click me read more
第二種:25條稅率減免申請;
台灣與該國沒有訂立DTA,如為Technical Service Fee,包括市場調查,驗貨等服務,則申請所得税25條,適用2%~3%。
台灣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技術服務費優惠申請服務 click me read more
第三種:15條之1稅率減免申請。
台灣與該國沒有訂立DTA,如為Business Profit或Professional Service,則申請15條之1,適用行業同業利潤率*貢獻率*公司得稅率(20%)=扣繳稅率。稅率通常也在3%以下。
台灣稅務優惠申請TSI第 15 – 1 條 click me read more
第四種:
VAT營業稅稅額,專利年費等之代收代付。
這部份可以由台灣企業支付給海外公司,去付給稅局專利局。
海外公司事後要檢據給台灣企業做支付憑證。
因為這部份有明確地支付憑證,即使沒有DTA國家,也不會有問題。
問:
台灣跟哪些國家訂有DTA (Double Tax Agreement) 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答:
Australia Germany Luxembourg Singapore Austria Hungary Malaysia Slovakia Belgium India Netherlands South Africa Canada Indonesia New Zealand Sweden Denmark Israel North Macedonia Switzerland Eswatini (‘Swaziland’) Italy Paraguay Thailand France Japan Poland United Kingdom Gambia Kiribati Senegal Vietn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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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台灣企業要匯出時,可以未申請核准前全額匯出嗎?
答:
只有VAT營業稅稅額,專利年費等之代收代付,可以全額付出。
這部份可以由台灣企業支付給海外公司,去付給稅局專利局。
海外公司事後要檢據給台灣企業做支付憑證。
因為這部份有明確地支付憑證,即使沒有DTA國家,也不會有問題。
其他性質匯款,有兩種標準作法:
(1)申請核准前須先扣繳20%匯出,再申請退稅。
通常付款人(Payor)在扣繳20%之後支付給受款人(Payee)後,DTA零稅率申請是可以由受款人(Payee)補申請退稅。
(2)假如要全額匯出給DTA海外企業,需先申請核准再匯出。
假如未申請核准前全額匯出, 後來再補資料,如果稅局判定為全額零稅率,只會有行政罰。 但如稅局判定判定為全額或部分金額需補繳20%稅款,將面臨補稅並加罰款的風險。 所以我們建議一定要申請核准後,才能承認費用。
問:
永輝減少匯出海外扣繳稅率上,可以提供什麼樣的服務? 台灣企業在何種情況下委託永輝?
答:
DTA零稅率申請;
25條稅率減免申請;
15條之1稅率減免申請。
永輝成為在地國服務廠商,申請COR。
VAT營業稅稅額,專利年費等之代收代付。
台灣企業擔任付款人(Payor)要匯出時,對方受款人(Payee)必需申請稅務居民證,通常受款人(Payee)不願意或不會申請COR,我們可以代為申請。
也有一種情形,由永輝在地國的子公司申請COR後,由貴司付給永輝在地國子公司,再由永輝在國子公司支付給在地國受款人(Payee)。
此外,VAT營業稅稅額,專利年費等之代收代付,這部份可以由台灣企業支付給台灣永輝協同,再馬上通知由永輝協同支付給海外永輝子公司去付給稅局,專利局。
海外永輝子公司檢據向台灣永輝協同請款。
因為這部份有明確地支付憑證,即使沒有DTA國家,也不會有問題。
問:
永輝台灣收款,在海外子公司支付之原則及作法為何?
答:
不同情節分析如下:
VAT營業稅稅額,專利年費等之代收代付:
這部份可以由台灣企業支付給台灣永輝協同,再馬上通知由永輝協同支付給海外永輝子公司去付給稅局,專利局。
海外永輝子公司檢據向台灣永輝協同請款。
因為這部份有明確地支付憑證,即使沒有DTA國家,也不會有問題。
DTA國家短期代僱服務( EOS)之薪資:
短期代僱服務( EOS)之薪資 金額大,沒有代收代付憑證,就必需由台灣企業客戶(Payer)支付給我們海外在地國的永輝子公司。
這部份如果是台灣的DTA國家,例如德國,不建議他們匯到Samoa,而是直接德國子公司,並且由永辉替台灣企業客戶辦理DTA零扣繳稅率申請。
Non-DTA 國家短期代僱服務( EOS)之薪資 :
短期代僱服務( EOS)之薪資 金額大,沒有代收代付憑證,就必需由台灣企業客戶(Payor)支付給我們海外在地國的永輝子公司。
這部份也不建議他們匯到Samoa,而是直接永輝子公司,並由永辉替台灣企業客戶辦理25條,3%扣繳稅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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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與英國的稅收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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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tpe4tw@evershinecpa.com
各國DTA零扣繳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UK-Q-10: 英國母公司在台灣, 是否可以依DTA申請沒有常設機構(PE)下零稅率?
UK-A-10:
是的. 英國與台灣有 DTA, 如果英國法律居民公司沒有 PE (常設機構), 將被視為 “非台灣國內來源收入”. 這意味着台灣將征收零税. 但是, 英國法律居民公司仍需要向台灣稅務局提交零稅申請才能獲得批准.
UK-Q-20: 英國母公司在台灣設立了英國子公司, 英國母公司替子公司服務收入能否申請零稅率?
UK-A-20: 根據 DTA 第 5 条第 7 项,台灣子公司不会被視為英國母公司的 PE 作為投資者,因為它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 這意味着如果台灣子公司通過子公司與英國母公司其簽訂的服務和同向英國母公司支付服務費. 作為投資者,英國母公司可以申請零税。 至於支付金额是否合理,將涉及台灣稅務局的TP(轉讓定價)判斷。
UK-Q-30 英國依DTA沒有PE下零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UK-A-30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之應備文件:
1、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正本 申請書可至北區國稅局首頁>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協定專區下載
2、居住者證明正本 請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核發之居住者證明正本。 (如前次申請資料已檢附居住者證明正本者,得免重複提示同一年度之居住者證明。
3、授權書正本 外國營利事業可自行申請或委由國內營利事業或個人代為申請。 如委託代為申請,應檢附授權書正本
4、合約書影本 合約書影本(含原文及中譯本;中譯本可採重點節錄方式)。
5、所得相關證明文件 如請款單、帳單、invoice、計價明細
6、服務流程說明 請說明依合約規範如何提供服務之流程
7、服務事證之佐證文件 提供服務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顧問諮詢服務合約申請案,請提供顧問諮詢建議文書或報告)
8、在臺灣有無固定營業或營業代理人之說明 說明在臺灣有無固定營業場或委託營業代理人處理業務之情形。
9、其餘事項補充說明 如有其他補充事項,另行說明。
※申請適用租稅協第7條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案者,請將上述申請文件送至給付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給付人設籍於本轄者,請寄送至北區國稅局總局(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 有關更多表格和詳細信息,請參閱以下網站:https://www.ntbna.gov.tw/multiplehtml/8e6b810dcee94ddc822e96c950ff430f 如何申請(應檢附文件)
填寫申請書
檢附合約書影本(含中譯)、外國營利事業居住者證明正本、授權書正本、請款單等所得相關證明文件
說明服務流程、提供服務事證供核
UK-Q-40 英國母公司有台灣來源所得的各項所得扣繳稅率為何?
UK-A-40: 英國與台灣有DTA,如果您在台灣擁有PE(常設機構),您的收入將被視為台灣國內來源的收入。 至於征收税率,請注意: 如果台灣税率 > DTA 税率,則採用 DTA 税率;如果台灣税率 < DTA 税率,則採用台灣税率。 如果適用 DTA,英國和台灣之間的 DTA 稅率如下:
No.
付款類型
DTA 稅率
台灣稅率
適用稅率
1
營業利潤 (有 PE)
20%
20% (Max)
20%
2
股息
10%
21%
10%
3
利息 (貨款)
10%
20%
10%
4
版稅費用
10%
20%/0%
10%
5
技術服務
0%
3%
0%
6
專業服務 (個人)
0%
20% (Max)
0%
*如果國內法稅率低於協定稅率, 則可能適用國內法規定的預扣稅率, 而不適用協定稅率.
UK-Q-50 當英國稅務居民有台灣來源所得,依DTA優惠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UK-A-50: 非台灣居民如欲享受協定待遇,需向台灣公司(扣稅人)提供以下資料,並由其向稅務局申報。
營利事業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申請書。
提供收入信息的相關文件(如和同, 賬單、發票、服務程序、服務證明)。
授權委託書原件(代申請)。
協議複印件(含中文譯本)。
適用上限稅率 (選擇正確的表格):
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申報書(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申報專用) 中英對照版
適用所得稅協定上限稅率申報書(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申報專用)中文版,英文版
外國機構投資人申請預先核准適用租稅協定股利或利息上限申請書
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者退還溢繳稅款申請書(外國機構投資人以外之人申請退稅專用)
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者退還溢繳稅款申請書(外國機構投資人申請退還股利或利息溢繳稅款專用)
所得稅協定受益有人自我聲明範本 (中文, 英文)
向付款人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交上述申請材料。 有關更多表格和詳細信息,請參閱以下網站:-https://www.ntbna.gov.tw/multiplehtml/1b4a2f4b58d943cdb3c90aaa628a40de
台灣與英國税收协定概要
駐英國台北代表處與台北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於4月8日締結並簽署了《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逃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DTA) 2002 年並於 2003 年 4 月 1 日生效。
常設機構
第五條 常設機構(PE)是指固定的營業場所,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管理場所 *分店 *辦公室 *工廠 *工作坊 *提供服務,包括通過員工或其他人員提供的累計超過 6 個月的諮詢服務。
預扣稅
No.
付款類型
DTA 稅率
DTA 文章
台灣稅率
適用稅率
1
營業利潤 (無PE)
0%
Article 7
0%
0%
2
營業利潤 (有 PE)
20%
Article 7
20% (Max)
20%
3
股息
10%
Article 10
21%
10%
4
利息 (貨款)
10%
Article 11
20%
10%
5
版稅費用
10%
Article 12
20%/0%
10%
6
技術服務
0%
Article 7
3%
0%
7
專業服務 (個人)
0%
Article 14
20% (Max)
0%
*英國與台灣之間的DTA第7條解釋,企業不得為營業利潤 納稅,除非它歸屬於位於台灣的常設機構。
*第十條台灣居民企業向英國居民企業支付的股息 ,所徵收的稅款不得超過股息總額的10%。
*第十一 條規定,當利息 (不包括政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為非居民時,應在其產生的領土內按不超過總利息的 10% 的稅率徵稅。
*第十二條 解釋性版稅費用 ,是指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使用、使用權、著作權、專利、商標、設計或者模型方案、秘密配方或者工藝、有關工業、商業、科學經驗的信息的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按 10% 徵稅。
*提供的技術服務 包含在商業利潤文章中。台灣作為來源國不得為英國企業提供的技術服務納稅,除非該款項歸屬於英國企業在台灣的常設機構。英國居民個人提供的技術服務費用包含在第 14 條專業服務中。
*第十四條解釋了具有獨立性質 的個人提供的專業服務 或其他活動。除非英國居民在台灣有固定住所或逗留183天或以上,否則台灣不得為英國居民提供的專業服務納稅。獨立的職業包括醫生、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牙醫和會計師。
消除雙重徵稅
DTA 第 22 條規定,通過允許向本國居民領土提供稅收抵免,應消除雙重徵稅。應從該居民在首先提及的領土上徵收的稅款中抵免。但是,抵免金額不得超過首述領土內的稅收金額。
信息交流
第 25 條規定,領土主管當局應交換與本協定規定有關的此類信息(包括文件或文件的核證副本)。
各國DTA零扣繳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請注意下列事項: 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於2021年10月摘要。 隨著時間的推移,法規可能會發生變化,不同情況下會採用不同的選擇。 所以在選擇選項之前,請與我們聯系或諮詢該領域您信任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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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居民證相關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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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TA-CTR-01 客戶問: 台灣跟哪些國家訂有DTA (Double Tax Agreement) 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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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TA-CTR-02 客戶問: 什麼狀況下,需要申請台灣稅務居民證 (Certificate of Taiwan tax residence)?
永輝RD答:
台灣稅務居住者如有向協定夥伴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需要,依協定查準第28條規定得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
DTA-CTR-03 客戶問: 申請台灣稅務居民證的程序為何?要填寫什麼表單? 需備齊文件為何? 政府網路網址?
永輝RD答:
請填具「營利事業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申請書」與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1 紙本方式 https://www.ntbna.gov.tw/multiplehtml/8e6b810dcee94ddc822e96c950ff430f
1.2 線上申辦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09w/cases/services/OLFETWP25/0
提交方式
2.1 紙本方式
2.1.1攜帶應備附件及填寫「營利事業申請核發西元年居住者證明申請書」後向營利事業所轄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申請。
2.2線上申辦
2.2.1附件資料 (需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章), 請於掃描後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3日內檢齊附件,
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送至受理國稅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作業天數是1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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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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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與中國的稅收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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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蘇玉燕 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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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 +886-928-486-835
Email :tpe4tw@evershinecpa.com
各國DTA零扣繳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CN-Q-10:
中國母公司在台灣是否可以依DTA申請沒有常設機構(PE)下零稅率?
CN-A-10:
可以,但沒有生效。
2015 年 8 月 25 日,中國與台灣簽署了《兩岸避免雙重徵稅和加強稅收合作協定》(《海峽兩岸稅收協定》)。
無生效。
CN-Q-20:
中國母公司在台灣設立了台灣子公司,中國母公司替子公司服務收入能否申請零稅率?
CN-A-20:
無生效。
CN-Q-30:
台灣依DTA沒有PE下零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CN-A-30:
無生效。
CN-Q-40:
中國母公司有台灣來源所得的各項所得扣繳稅率為何?
CN-A-40:
一般來說,台灣居民向非居民服務提供者(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支付服務費用,
如果支付構成 TSI,則需要按 20% 的稅率預扣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 8 條和台灣來源收入(TSI)指南第 15-1 條,在台灣沒有常設機構(PE)的外國公司須繳納預扣稅。
對第15-1條的修改採用認定利潤率法計算預提稅率。
預扣稅率 = 推定利潤率 (*) X 貢獻率 (**) X 20%
* 推定利潤率可從會計記錄或類似合同或行業可比中獲得。
** 貢獻率必須由 COA 或類似批准的合同證明或 100%。
所得稅法第25條之1,凡從事規定業務且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性企業,可以按照下列認定利潤率計算預提稅稅率。
外企業務
推定利潤率 (A)
預扣稅率 (B)
適用預扣稅率 (A X B)
國際運輸業務
10%
20%
2%
施工承包
15%
20%
3%
技術服務
15%
20%
3%
機械設備租賃
15%
20%
3%
經稅務機關批准,例如200萬新台幣的技術服務費將產生30萬新台幣(新台幣200萬X 15%)的視為利潤,
因此預扣稅金額為新台幣6萬(新台幣30萬X 20%)或(新台幣2百萬 X 3%)。
如果未獲得批准或稅務機關拒絕申請,預扣稅為 40 萬新台幣(新台幣 200 萬 X 20%)。
一般來說,這些是預扣稅率,適用於與台灣沒有雙重徵稅協定(DTA)的國家。
No.
付款類型
台灣稅率
備註
1
營業利潤 (有 PE)
20% (Max)
可以適用第15-1條或第25-1條的認定利潤率
2
股息
21%
3
利息(貨款)
20%
4
特許權使用費
20%/0%
5
技術服務
3%
適用第 25-1 條規定的認定利潤率 10% 或 15%
6
專業服務
20% (Max)
可以適用第15-1條或第25-1條的認定利潤率
台灣 與 中國税收协定概要
2015 年 8 月 25 日,中國與台灣簽署了《兩岸避免雙重徵稅和加強稅收合作協定》(《海峽兩岸稅收協定》)。
常設機構
常設機構 (PE) 是指固定的營業場所,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管理辦公室
*分行
*辦公室
*工廠
*工作場所
*在中國境內從事超過12個月的建設工程或者超過183天的勞務,構成常設機構.
預扣稅
No.
付款類型
台灣 稅率
適用稅率
1
營業利潤(無PE)
0%
0%
2
營業利潤(有PE)
20% (Max)
20% (Max)
3
股息
21%
21%
4
利息(貨款)
20%
20%
5
特許權使用費
20%/0%
20%/ 0%
6
技術服務
3%
3%
7
專業服務(個人)
20% (Max)
20% (Max)
*《海峽兩岸協定》第2條第 (2) 款規定,台灣不得對中國企業取得的營業利潤 徵稅,除非該利潤歸屬於位於相關領土內的常設機構 。
*《海峽兩岸協定》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台灣居民企業向中國居民企業支付的股息 ,徵收的稅款不得超過總額的5%(持股超過25%)或10%(其他)股息。
*《海峽兩岸協定》第5條第2款規定,利息 (不包括豁免利息)的受益所有人為非居民的,應在其產生的領土內按不超過利息總收入的7% 的稅率徵稅。
*《海峽兩岸協定》第五條第(三)款解釋說,特許權使用費 是指就著作權、專利權、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使用權或使用權而支付的費用。商標權、設計或模型、計劃、秘密配方或製造程序,或與工業、商業和科學經驗相關的信息。它不包括為使用或使用任何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而支付的費用.
*第 5(7)(1) 條由具有獨立性質 的個人提供的專業服務 或其他活動。除非中國居民在台灣有固定地點或在台灣逗留 183 天或以上,否則台灣公司不得為中國居民提供的專業服務納稅。獨立的職業包括醫生、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牙醫和會計師。
消除雙重徵稅
《海峽兩岸協定》第九條規定,通過允許向本國居民領土提供稅收抵免,消除雙重徵稅。其應在首先提及的領土上對該居民徵收的稅款中抵免。但是,抵免金額不得超過首述領土內的稅收金額。
信息交流
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任何一方根據本協議取得的任何信息,均應按照該方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的信息予以保密,僅可提供給核實、收集、執行、本協議規定的稅種(稅目)的行政減免。
各國DTA零扣繳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請注意下列事項:
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於2021年10月摘要。
隨著時間的推移,法規可能會發生變化,不同情況下會採用不同的選擇。
所以在選擇選項之前,請與我們聯系或諮詢該領域您信任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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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輝啟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378號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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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已提供中文化服務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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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與日本的稅收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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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DTA零扣繳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JP-Q-10:
日本母公司在台灣是否可以依DTA申請沒有常設機構(PE)下零稅率?
JP-A-10:
是的.
日本與台灣有 DTA, 如果日本法律居民公司沒有 PE (常設機構), 將被視為 “非台灣國內來源收入”.
這意味着台灣將征收零税.
但是, 日本法律居民公司仍需要向台灣稅務局提交零稅申請才能獲得批准.
JP-Q-20:
日本母公司在台灣設立了台灣子公司, 日本母公司替子公司服務收入能否申請零稅率?
JP-A-20:
根據 DTA 第 5 条第 7 项,台灣子公司不会被視為日本母公司的 PE 作為投資者,因為它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
這意味着如果台灣子公司通過子公司與日本母公司其簽訂的服務和同向日本母公司支付服務費.
作為投資者,日本母公司可以申請零税。
至於支付金额是否合理,將涉及台灣稅務局的TP(轉讓定價)判斷。
JP-Q-30:
台灣依DTA沒有PE下零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JP-A-30: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之應備文件:
1、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正本
申請書可至北區國稅局首頁>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協定專區下載
2、居住者證明正本
請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核發之居住者證明正本。
(如前次申請資料已檢附居住者證明正本者,得免重複提示同一年度之居住者證明。)
3、授權書正本
外國營利事業可自行申請或委由國內營利事業或個人代為申請。 如委託代為申請,應檢附授權書正本
4、合約書影本
合約書影本(含原文及中譯本;中譯本可採重點節錄方式)。
5、所得相關證明文件
如請款單、帳單、invoice、計價明細
6、服務流程說明
請說明依合約規範如何提供服務之流程
7、服務事證之佐證文件 提供服務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顧問諮詢服務合約申請案,請提供顧問諮詢建議文書或報告)
8、在臺灣有無固定營業或營業代理人之說明
說明在臺灣有無固定營業場或委託營業代理人處理業務之情形。
9、其餘事項補充說明
如有其他補充事項,另行說明。
※申請適用租稅協第7條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案者,請將上述申請文件送至給付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
給付人設籍於本轄者,請寄送至北區國稅局總局(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
有關更多表格和詳細信息,請參閱以下網站:-https://www.ntbna.gov.tw/multiplehtml/8e6b810dcee94ddc822e96c950ff430f
如何申請(應檢附文件)
1.填寫申請書
2.檢附合約書影本(含中譯)、外國營利事業居住者證明正本、授權書正本、請款單等所得相關證明文件
3.說明服務流程、提供服務事證供核
JP-Q-40
日本母公司有台灣來源所得的各項所得扣繳稅率為何?
JP-A-40:
日本與台灣有DTA,如果您在台灣擁有PE(常設機構),您的收入將被視為台灣國內來源的收入。
至於征收税率,請注意:
如果台灣税率 > DTA 税率,則採用 DTA 税率;如果台灣税率 < DTA 税率,則採用台灣税率。
如果適用 DTA,日本和台灣之間的 DTA 稅率如下:
No.
付款類型
DTA 稅率
台灣稅率
適用稅率
1
營業利潤 (有 PE)
20%
20% (Max)
20%
2
股息
10%
21%
10%
3
利息 (貨款)
10%
20%
10%
4
版稅費用
10%
20%/0%
10%
5
技術服務
0%
3%
0%
6
專業服務 (個人)
0%
20% (Max)
0%
*如果國內法稅率低於協定稅率, 則可能適用國內法規定的預扣稅率, 而不適用協定稅率.
JP-Q-50:
當日本稅務居民有台灣來源所得,依DTA優惠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JP-A-50:
非台灣居民如欲享受協定待遇,需向台灣公司(扣稅人)提供以下資料,並由其向稅務局申報。
營利事業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申請書。
提供收入信息的相關文件(如和同, 賬單、發票、服務程序、服務證明)。
授權委託書原件(代申請)。
協議複印件(含中文譯本)。
適用上限稅率 (選擇正確的表格):
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申報書(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申報專用) 中英對照版
適用所得稅協定上限稅率申報書(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申報專用)中文版,英文版
外國機構投資人申請預先核准適用租稅協定股利或利息上限申請書
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者退還溢繳稅款申請書(外國機構投資人以外之人申請退稅專用)
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者退還溢繳稅款申請書(外國機構投資人申請退還股利或利息溢繳稅款專用)
所得稅協定受益有人自我聲明範本 (中文, 英文)
向付款人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交上述申請材料。
有關更多表格和詳細信息,請參閱以下網站:-https://www.ntbna.gov.tw/multiplehtml/1b4a2f4b58d943cdb3c90aaa628a40de
台灣與日本税收协定概要
日本交流協會與台灣東亞關係協會於 2015 年 11 月 26 日締結並簽署了《關於所得稅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逃稅協定》(雙重徵稅協定 ,DTA),並採取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常設機構
第五條 常設機構(PE)是指固定的營業場所,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管理場所
*分店
*辦公室
*工廠
*工作坊
*提供服務,包括通過員工或其他人員提供的累計超過 183 天的諮詢服務。
預扣稅
No.
付款類型
DTA 稅率
DTA 文章
台灣稅率
適用稅率
1
營業利潤 (無PE)
0%
Article 7
0%
0%
2
營業利潤 (有 PE)
20%
Article 7
20% (Max)
20%
3
股息
10%
Article 10
21%
10%
4
利息 (貨款)
10%
Article 11
20%
10%
5
版稅費用
10%
Article 12
20%/0%
10%
6
技術服務
0%
Article 7
3%
0%
7
專業服務 (個人)
0%
Article 14
20% (Max)
0%
*日本與台灣之間的DTA第7條解釋說,企業除非歸屬於位於相關領土的常設機構 ,否則不應就營業利潤 徵稅。
*第十條台灣居民企業向日本居民企業支付的股息 (反之亦然),所徵收的稅款不得超過股息總額的10%.
*第十一條規定,當利息 (不包括政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為非居民時,應在其產生的領土內按不超過總利息的 10% 的稅率徵稅。
*第十二條 解釋版税费用 ,是指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使用、使用權、著作權、工業、商業、科學經驗信息的支付。技術服務的付款按 10% 徵稅。
* 提供的技術服務 包含在商業利潤文章中。技術服務的付款稅率為 0%。以獨立身份提供的技術服務應包含在第 14 條(見專業服務)中.
*第十四條解釋了具有獨立性質 的個人提供的專業服務 或其他活動。 日本居民提供的專業服務,台灣不得納稅,除非日本居民在台灣有固定住所或停留 183 天或以上(和反之亦然)。獨立的職業包括醫生、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牙醫和會計師。
消除雙重徵稅
DTA 第 22 條規定,通過允許向本國居民領土提供稅收抵免,應消除雙重徵稅。應從該居民在首先提及的領土上徵收的稅款中抵免。但是,抵免金額不得超過首述領土內的稅收金額。
信息交流
第 25 條規定,領土主管當局應交換與本協定規定有關的此類信息(包括文件或文件的核證副本)。
各國DTA零扣繳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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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與其它國家的租稅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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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與30多個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
這是為了防止雙重徵稅,並允許與海外稅務機關合作執行稅法。
在台灣,居住在與台灣簽訂稅收協定國家的外國個人或公司,將遵循稅收協定的條款和條件,享受預扣稅(WHT)減免優惠。
請參考台灣與中國的稅收協定
請參考台灣與日本的稅收協定
聯絡人: Judy Wang 王怡璇 電話 : +886-2-2717-0515 E168 手機 : +886-972-235-766
Wechat ID : Judy_Evershine Email :judywang@evershinecpa.com
我們制定了以下條約申請的判斷標準:
場景:
如果您不是台灣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台灣有 DTA,如果您沒有 PE(常設機構),請前往 A 部分 。 如果您不是台灣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台灣有 DTA,如果您是 PE(永久機構),請前往 B 部分 。 如果您不是台灣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台灣沒有 DTA,請前往 C 部分 。
各國DTA零扣繳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A 部分:
場景: 如果您不是台灣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台灣有 DTA, 並且如果您沒有 PE(常設機構),則它將被視為“非台灣國內來源收入”。 這意味著台灣將徵收零稅。 但是,您仍然需要向台灣稅務局發送零稅申請才能獲得批准。 我們將通過下面問答讓您了解。
DTA-Q-10:
台灣的哪些外國法律居民公司可以依DTA申請沒有常設機構(PE)下零稅率?
DTA-A-10:
台灣與30多個國家簽訂了DTA:
Australia Germany Luxembourg Singapore Austria Hungary Malaysia Slovakia Belgium India Netherlands South Africa Canada Indonesia New Zealand Sweden Denmark Israel North Macedonia Switzerland Eswatini (‘Swaziland’) Italy Paraguay Thailand France Japan Poland United Kingdom Gambia Kiribati Senegal Vietnam
*Saudi Arabia was signed DTA with Taiwan in 2022/01
DTA-Q-20:
為什麼在DTA下該國外資沒有常設機構 (PE)之外資所得,可以享受零稅率?
DTA-A-20:
它遵循 DTA 條約第 5 條和第 7 條。條款定義外國實體是否在台灣擁有常設機構。
第 7 條規定,如果沒有常設機構,非台灣境內來源的收入將不在台灣征稅。
DTA-Q-30:
哪些情況被視為沒有PE,外資在該國設立子公司會被視為外資的在該國的子公司嗎?
DTA-A-30:
根據 DTA 第 5 條第 7 項,台灣的外商獨資子公司不會被視為 PE,因為它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
這意味著如果台灣子公司,通過子公司與非台灣母公司之間簽訂的服務合同,向非台灣母公司支付服務費
作為投資者,非台灣母公司可以申請零稅。
至於支付金額是否合理,將涉及台灣稅務局的TP(Transfer Pricing)判斷。
請參閱台灣轉讓定價網頁
DTA-Q-40:
外資在台灣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可否適用沒有PE下的零稅率?
DTA-A-40:
根據 DTA 第 5 條第 2 項,如果外國公司在台灣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則將被視為台灣國內收入。
但根據DTA第5條第 4 項,如果辦事處僅從事籌備或輔助活動,則適用零稅率。
DTA-Q-50:
台灣依DTA沒有PE下零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DTA-A-50: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之應備文件
應備文件項目
內容
1、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正本
申請書可至北區國稅局首頁>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協定專區下載
2、居住者證明正本
請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核發之居住者證明正本。
(如前次申請資料已檢附居住者證明正本者,得免重複提示同一年度之居住者證明。)
3、授權書正本
外國營利事業可自行申請或委由國內營利事業或個人代為申請。 如委託代為申請,應檢附授權書正本
4、合約書影本
合約書影本(含原文及中譯本;中譯本可採重點節錄方式)。
5、所得相關證明文件
如請款單、帳單、invoice、計價明細
6、服務流程說明
請說明依合約規範如何提供服務之流程
7、服務事證之佐證文件 提供服務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顧問諮詢服務合約申請案,請提供顧問諮詢建議文書或報告)
8、在臺灣有無固定營業或營業代理人之說明
說明在臺灣有無固定營業場或委託營業代理人處理業務之情形。
9、其餘事項補充說明
如有其他補充事項,另行說明。
※申請適用租稅協第7條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案者,請將上述申請文件送至給付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給付人設籍於本轄者,
請寄送至北區國稅局總局(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
有關更多表格和詳細信息,
請參閱以下網站:-https://www.ntbna.gov.tw/multiplehtml/8e6b810dcee94ddc822e96c950ff430f
如何申請(應檢附文件)
1.填寫申請書
2.檢附合約書影本(含中譯)、外國營利事業居住者證明正本、授權書正本、請款單等所得相關證明文件
3.說明服務流程、提供服務事證供核
B 部分:
場景: 如果您不是台灣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台灣有 DTA,並且您擁有 PE(常設機構),則您的收入將被視為台灣國內來源的收入。 至於徵收稅率,請注意: 如果台灣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 DTA 稅率;如果台灣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台灣稅率。 我們將通過下面問答讓您了解.
DTA-Q-60:
被視為台灣來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60:
台灣來源收入的定義。
具有常設機構 (PE) 的非居民公司(常設機構的條款和條件在稅收協定中有所規定),其徵稅方式與居民公司相似。
第 73 條規定,來自台灣的非居民個人或沒有 PE 的公司的台灣來源收入(TSI)將受到預提稅。
台灣來源收入 (TSI) 定義如下:
服務在台灣進行
部分服務在台灣進行
服務在台灣境外進行,但需要台灣居民或台灣企業以提供設備、勞務、技術專長等形式參與或協助。
DTA-Q-70:
DTA第五條及第七條優先於台灣來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70:
在適用DTA時,如果台灣國內稅法與DTA第5條的PE定義不同,則以DTA下的定義為準。
在適用 DTA 時,如果外國公司被定義為在台灣沒有 PE(常設機構),則將被視為非台灣國內來源的收入,
如果業務利潤與此問題相關,則 DTA 第 7 條的條款可以相應地適用零稅率。
在這種情況下,請參閱 A 部分。
DTA-Q-80:
當非台灣稅務居民有台灣來源所得,不考慮DTA 情況下,台灣稅法扣繳稅率多少?
DTA-A-80:
一般來說,台灣居民向非居民服務提供者(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支付服務費用,如果支付構成 TSI,則需要按 20% 的稅率預扣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 8 條和台灣來源收入(TSI)指南第 15-1 條,在台灣沒有常設機構(PE)的外國公司須繳納預扣稅。
對第15-1條的修改採用認定利潤率法計算預提稅率。
預扣稅率 = 推定利潤率 (*) X 貢獻率 (**) X 20%
* 推定利潤率可從會計記錄或類似合同或行業可比中獲得。
** 貢獻率必須由 COA 或類似批准的合同證明或 100%。
所得稅法第25條之1,凡從事規定業務且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性企業,可以按照下列認定利潤率計算預提稅稅率。
外企業務 推定利潤率 (A) 預扣稅率 (B) 適用預扣稅率 (A X B) 國際運輸業務 10% 20% 2% 施工承包 15% 20% 3% 技術服務 15% 20% 3% 機械設備租賃 15% 20% 3%
經稅務機關批准,例如200萬新台幣的技術服務費將產生30萬新台幣(新台幣200萬X 15%)的視為利潤,
因此預扣稅金額為新台幣6萬(新台幣30萬X 20%)或(新台幣2百萬 X 3%)。
如果未獲得批准或稅務機關拒絕申請,預扣稅為 40 萬新台幣(新台幣 200 萬 X 20%)。
一般來說,這些是預扣稅率,適用於與台灣沒有雙重徵稅協定(DTA)的國家。
No. 付款類型 台灣稅率 備註 1 營業利潤 (有 PE) 20% (Max) 可以適用第15-1條或第25-1條的認定利潤率 2 股息 21% 3 利息(貨款) 20% 4 特許權使用費 20%/10%/0% 台灣企業支付海外公司智慧財產權IP授權金,在未申請租稅減免情況下,給付時需按20%扣繳率進行扣繳。有關權利金之扣繳節稅方式有兩種: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1款權利金免稅0%。(20240321 Added) 5 技術服務 3% 適用第 25-1 條規定的認定利潤率 10% 或 15% 6 專業服務 20% (Max) 可以適用第15-1條或第25-1條的認定利潤率
*台灣支付給海外公司IP授權金之扣繳問答
DTA-Q-90:
如果 DTA 稅率高於台灣的稅率,適用哪個稅率?
DTA-A-90
至於徵收稅率,請注意:
如果台灣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 DTA 稅率;如果台灣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台灣稅率。
DTA-Q-A0:
當非台灣稅務居民有台灣來源所得,依DTA優惠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DTA-A-A0:
非台灣居民如欲享受協定待遇,需向台灣公司(扣稅人)提供以下資料,並由其向稅務局申報。
營利事業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申請書。
提供收入信息的相關文件(如和同, 賬單、發票、服務程序、服務證明)。
授權委託書原件(代申請)。
協議複印件(含中文譯本)。
適用上限稅率 (選擇正確的表格):
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申報書(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申報專用) 中英對照版
適用所得稅協定上限稅率申報書(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申報專用)中文版,英文版
外國機構投資人申請預先核准適用租稅協定股利或利息上限申請書
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者退還溢繳稅款申請書(外國機構投資人以外之人申請退稅專用)
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者退還溢繳稅款申請書(外國機構投資人申請退還股利或利息溢繳稅款專用)
所得稅協定受益有人自我聲明範本 (中文, 英文)
向付款人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交上述申請材料。
有關更多表格和詳細信息,請參閱以下網站:-https://www.ntbna.gov.tw/multiplehtml/1b4a2f4b58d943cdb3c90aaa628a40de
C 部分 :
DTA-Q-B0: 作為投資者,如果您所在的国家没有與台灣簽定DTA,那麼當您有台灣相關收入時,您的稅率是多少?
DTA-A-Q0:
如果您不是台灣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台灣沒有 DTA,
無論您有PE或沒有PE,各種收入將根據台灣國內來源的收入征稅。
此外,它將按台灣税率征收。
一般來說,台灣居民向非居民服務提供者(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支付服務費用,如果支付構成 TSI,則需要按 20% 的稅率預扣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 8 條和台灣來源收入(TSI)指南第 15-1 條,在台灣沒有常設機構(PE)的外國公司須繳納預扣稅。
對第15-1條的修改採用認定利潤率法計算預提稅率。
預扣稅率 = 推定利潤率 (*) X 貢獻率 (**) X 20%
* 推定利潤率可從會計記錄或類似合同或行業可比中獲得。
** 貢獻率必須由 COA 或類似批准的合同證明或 100%。
所得稅法第25條之1,凡從事規定業務且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性企業,可以按照下列認定利潤率計算預提稅稅率。
外企業務 推定利潤率 (A) 預扣稅率 (B) 適用預扣稅率 (A X B) 國際運輸業務 10% 20% 2% 施工承包 15% 20% 3% 技術服務 15% 20% 3% 機械設備租賃 15% 20% 3%
經稅務機關批准,例如200萬新台幣的技術服務費將產生30萬新台幣(新台幣200萬X 15%)的視為利潤,因此預扣稅金額為新台幣6萬(新台幣30萬X 20%)或(新台幣2百萬 X 3%)。如果未獲得批准或稅務機關拒絕申請,預扣稅為 40 萬新台幣(新台幣 200 萬 X 20%)。
一般來說,這些是預扣稅率,適用於與台灣沒有雙重徵稅協定(DTA)的國家。
No. 付款類型 台灣稅率 備註 1 營業利潤 (有 PE) 20% (Max) 可以適用第15-1條或第25-1條的認定利潤率 2 股息 21% 3 利息(貨款) 20% 4 特許權使用費 20%/10%/0% 台灣企業支付海外公司智慧財產權IP授權金,在未申請租稅減免情況下,給付時需按20%扣繳率進行扣繳。有關權利金之扣繳節稅方式有兩種: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1款權利金免稅0%。(20240321 Added) 5 技術服務 3% 適用第 25-1 條規定的認定利潤率 10% 或 15% 6 專業服務 20% (Max) 可以適用第15-1條或第25-1條的認定利潤率
*台灣支付給海外公司IP授權金之扣繳問答
各國DTA零扣繳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請注意下列事項:
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於2021年10月摘要。
隨著時間的推移,法規可能會發生變化,不同情況下會採用不同的選擇。
所以在選擇選項之前,請與我們聯系或諮詢該領域您信任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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