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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EB-5開發商,如何在中華民國台灣移民署,申請投資移民項目備案?

Email:tpe2us@evershinecpa.com

永輝協助美國EB-5開發商,在中華民國台灣移民署,申請投資移民項目備案, 取得移民署”備案字號”,移民署會也會公告在移民署網站上。對於EB-5專案開發商,所推出的EB-5專案之信用及推廣,有加分作用。

Q 01
為什麼美國EB-5開發商,需要向中華民國台灣移民署,申請投資移民項目備案?

美國EB-5開發商需要向中華民國台灣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投資移民項目備案,主要是基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0條第2項以及內政部移民署的相關公告與實務解釋。
這項規定的核心在於對「公開承攬投資移民業務」**的行為進行管理與規範。
以下是EB-5在台灣需要備案的詳細原因及其背後的立法理由:
一、 備案的法源依據與觸發條件
1. 法源依據: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0條第2項明文規定:「非經內政部備查者,不得以公開方式承攬或引介移民投資業務」。
此外,內政部移民署亦公告,外國移民機構或海外移民投資項目若要在台灣公開招攬,必須由本地合法業者(移民業、律師)辦理備案手續。
2. 「公開承攬」的定義:
判斷是否屬於「公開承攬投資移民業務」,主要依據行為是否具有**「不特定對象招攬」**的性質。
只要有公開承攬之行為,就必須辦理備案。
常見的公開承攬行為包括:
 *網路宣傳:
在官方網站、社群媒體(如Facebook、LINE、YouTube)、部落格或第三方平台張貼EB-5項目介紹或廣告。
* EDM或廣告:
傳送大量Email簡介、刊登報紙、雜誌廣告,或於論壇、移民展宣傳EB-5項目。
* 舉辦說明會:
在飯店、商辦、咖啡廳等公開地點舉辦面向社會大眾的移民投資說明會。
* 與不特定對象聯繫:
透過Line@、臉書、微信或其他社群,向非既有客戶介紹EB-5項目。
* 未備案即收費:
對不特定民眾提供EB-5諮詢服務,甚至收費安排投資流程。
3. 「非公開承攬」(通常可免備案)的情況 :
若僅在下列情況運作,則不屬於公開承攬,可不須備案:
* 僅對既有客戶說明:
僅限介紹給公司內部原有的客戶,例如既有會計、法律或企業客戶。
* 一對一私下介紹:
沒有任何廣告行為,也未向社會大眾推廣。
* 未收費、不涉利益:
僅提供一般性資訊參考,未收取任何費用安排,也未協助遞件。
4. 重要提醒:
實務上,內政部移民署會從嚴認定。即使只是在LINE群組提及EB-5專案,也有可能被認為屬於公開招攬。

二、 備案背後的立法理由
這項法規的背後立法理由,主要可歸納為以下五個核心目的:
1. 保護消費者權益,防止詐騙
台灣曾經歷多起投資移民詐騙事件,部分外國機構透過不具資格的仲介,對民眾進行誇大、虛偽甚至保證綠卡獲得的宣傳,導致民眾血本無歸。
備案機制旨在確保資訊來源可溯、業者可管理、責任可歸屬,從而防杜虛假廣告與保證式招攬,保護台灣民眾的投資安全。
2. 建立法律責任主體,強化管轄效力
外國機構本身並未在台灣設立公司或法人實體。
若未來民眾與境外投資項目發生糾紛(如退款爭議、失聯、未履約),台灣政府與法院將難以追究其責任。因此,法律規定EB-5項目必須透過台灣有執照的移民業者、律師作為備案責任主體,讓政府有能力對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分、民事求償或刑事追訴,避免「境外公司推廣、境內民眾受害、政府無從管制」的灰色地帶。
3. 控管移民產業秩序,杜絕地下招攬
若未強制備案,將導致大量未執照仲介、海外仲介私下操作,政府難以掌握其推廣內容與收費標準。
透過備案機制,可管控移民資訊內容與廣告內容(防止誤導),要求業者提供合法授權文件,以維持市場公正競爭與專業形象,形成有秩序、有監督、有責任的移民服務市場。
4. 促進國際合作與資訊透明
外國移民計畫(如EB-5)往往牽涉大量專業資訊與財務風險。
透過備案制度,政府可以要求業者提交美國律師、美國會計師意見書等正式文件。
這有助於審查移民基金的合法性與資金流向,協助台灣政府與民眾進行風險評估與資訊查證,從而將國際項目透明化、制度化,引導民眾理性參與。
5. 符合國內移民業管理法制的整體架構
台灣對移民業已有完整管理制度,包括業者須具備經營許可、有財務報表及合約審查機制、須依《移民業服務契約書範本》簽訂合約等。
因此,讓外國移民業務納入相同法制架構下進行規範與控管,是維護制度公平性與完整性的必要措施。

Q 02
向移民署辦理EB-5備案的好處與效用?

一、 取得「備查字號」
完成移民署備查,可以取得「備查字號」 ;此外,并會公告在移民署網站上。
對於EB-5專案開發商,所推出的EB-5專案之信用及推廣,有加分作用。
二、 備查不等於政府擔保
即使EB-5專案在台灣已完成移民署備查並取得「備查字號」,這僅代表行政程序合規,不代表政府對投資結果背書或擔保。
因此,代理業者仍須善盡風險告知與資訊揭露義務,以保護投資人權益並降低自身可能面臨的法律與財務風險。

Q 03
台灣移民業、律師,向移民署辦理EB-5備案之手續及文件為何?

一、 申請備案者的資格
符合以下身分之一的台灣合法業者,才能作為申請人辦理備案:
* 已在台灣合法設立並經核准投資移民業務的移民公司。
* 在台合法執業的律師,且在移民署登記經營投資移民業務。
二、 備案文件清單
根據移民署的公告與實務要求,您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申請書
包含代理人基本資料及代理項目簡述。
格式可向移民署索取或依前案自擬。
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許可辦理移民基金申請書
**執業資格證明
美國EB-5開發商,必須威委託台灣移民業, 向中華民國台灣移民署,申請投資移民項目備案。
台灣移民業:投資移民經營許可證影本。
台灣律師:合法執業的律師執照及投資移民經營許可證影本。
**美國EB-5專案文件
專案計畫摘要(Project Summary):
中英文對照,包含專案名稱、位置、類型、投資金額(例如$800,000 或 $1,050,000)及預估創造就業數。
私募備忘錄(PPM)
專案主體的完整說明文件,通常由美國區域中心或律師提供,需為PDF英文版。
項目公司註冊證明
由專案開發商Project Developer 為這個EB-5專案籌組的公司。
美國律師意見書(Legal Opinion):
英文版,說明專案的合法性與EB-5符合性,包括I-526E的實質條件、區域中心資格、資金使用與就業創造要件等。
此文件應載明是依據申請人所提供文件撰寫,並附上免責聲明,不保證USCIS核准或投資回報。
美國會計師財務覆核報告(CPA Financial Review Report):
英文版,此報告通常用於盡職調查及向台灣移民署備案。
報告內容應包含專案概述、資本結構與資金用途、財務預測摘要等。
報告中會計師通常會註明此報告不構成完整審計、不提供保證,且財務數據基於專案發起人提供的假設,未經獨立驗證。
區域中心認證文件(若是RC專案):
需檢附該中心的授權與證明。
美國 USCIS 批准文件(例如專案I-956F核准函或區域中心證明)、目標就業區(TEA)證明文件(因美國法規改變需重新提供州政府或聯邦核定的TEA證明)、募資說明書更新(反映美方新法將最低投資額調高至80萬美元等變動)等
合作授權書
由EB-5專案開發商或區域中心出具,授權台灣業者作為代理銷售人的證明,需中英文對照。
業者與客戶之契約範本
需包含收費標準、風險揭露條款。
例如,台灣代理人風險控管條款範本會表明代理人僅為介紹單位,不提供法律、財務或移民建議,也不承擔專案方、律師或會計師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與完整性責任。
風險揭露說明書
中英文對照,詳列EB-5投資風險。
此份文件範本會明確指出EB-5不保證取得綠卡、資金須處於「風險中」、有潛在虧損風險、移民顧問非法律或財務顧問以及美國移民政策可能變動等風險。
這份文件建議讓投資人簽字確認知悉風險。
宣傳文宣樣本
包含網站截圖、EDM、簡報、DM等,需符合法規,不得誇大不實。

三、 備案流程
完整的備案流程通常需要2至4週的審查時間:
*文件準備
依上述清單備妥所有文件。
*遞交申請
根據移民署公告,113–114年(2024–2025)繼續指定移民公會辦理國外移民基金案件的查證意見及廣告審閱確認業務。
因此,申請備案時幾乎一定需要透過公會的協助與審查,不能單獨繞過公會自行送件核准。
值得注意的是,移民公會參與審查並不代表最終核准權在公會。
正式許可仍由移民署核發。
但公會之審查意見與廣告確認是取得移民署許可的前置必要程序。
因此,建議業者主動向公會提交申請,由公會代為送請移民署;或至少在自行送件移民署之前,先諮詢公會確認資料完整性。
向中華民國移民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移民公會)提交 EB-5 專案廣告文宣審查申請,由移民署核准後後方可公開宣傳
中華民國移民商業同業公會國外移民基金廣告審閱確認流程圖
*移民署審查
移民署會進行約2至4週的審查。
*核發備案函
如審查無誤,移民署將會發給備案函。
*開始招攬業務
取得備案函後,即可開始廣告、銷售與招攬作業(建議在廣告上保留備案函編號)。

、僅代理業者,可以「公開承攬投資移民業務」:
僅代理向移民署 申請的台灣移民業者(代號 A),可以「公開承攬」該項EB-5投資移民業務
其他台灣移民業者,不能「公開承攬」該項EB-5投資移民業務,除非台灣移民業者(代號 A)授權聯名。
但其他台灣移民業者,可以「非公開承攬」該項EB-5投資移民業務。
其他台灣移民業者如想要「公開承攬」該項EB-5投資移民業務,需要再向移民署申請,取得不同的「備查字號」。

Q 04
美國律師意見書的內容樣本及 法律意見書免責條款?

美國律師意見書(Legal Opinion Letter)內容樣本
以下是 EB-5 專案向台灣移民署備案時所需的「美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Legal Opinion Letter)」範本。此文件重點在於證明該 EB-5 投資項目符合美國移民法規定,包括 I-526E 的實質條件、區域中心資格、資金使用與就業創造要件等。
[Law Firm Letterhead]
address:
Phone:
Email:
Re: Legal Opinion on EB-5 Project – [Lakefront Tech Park]

To Whom It May Concern:
We are a licensed immigration law firm in the United States, duly registered in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This opinion letter is provided at the request of ABC Regional Center LLC, the developer and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NCE) of the EB-5 project entitled “Lakefront Tech Park”, for the purposes of registration with the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of Taiwan.

1. Project Summary

The “Riverfront Tech Park” project is a commercial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located in Austin, Texas. It consists of office space, retail stores, and business incubator facilities. The total capital required is USD $75 million, of which up to USD $35 million will be raised from EB-5 investors.
Each investor will contribute USD $800,000 under the TEA (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qualification, and funds will be pooled into a USCIS-compliant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2. Compliance with EB-5 Regulations

We have reviewed the offering documents, corporate structure, economic impact report, and business plan of the project and provide the following legal opinions:
• The Project qualifies as a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NCE) under 8 CFR §204.6(e) and §204.6(j).
• The business plan is a Matter of Ho-compliant plan, meeting the criteria set forth in USCIS precedent.
• The Project will create at least 10 full-time jobs per investor, as shown in the economic analysis conducted by [Economist Firm].
• The investment structure complies with Job Creation Requirement and At-Risk Capital Criteria as outlined in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 and 8 CFR §204.6.
• The Regional Center ABC Regional Center LLC is designated and in good standing under USCIS authorization letter dated [MM/DD/YYYY].
Based on the above, it is our legal opinion that the EB-5 Project “Riverfront Tech Park”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applicable U.S. EB-5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laws and regulations as of the date of this letter.
Sincerely,
John A. Parker, Esq. Partner, US Immigration Law Firm LLP California State Bar No. 987654 Date: January 15, 2025
法律意見書(摘要中文譯)
我們確認「Riverfront Tech Park」專案為合法設立的新商業企業,符合 EB-5 投資移民計畫之規定(包含:投資金額、風險承擔、創造就業、TEA 認定等),亦符合《美國移民法》及 USCIS(美國移民局)所頒佈之條件。
本法律意見係為該專案申請於台灣移民署備案之用途提供。

Legal Opinion Disclaimer Clauses
This legal opinion is provided based on information and documentation supplied by the client and/or project sponsors. This firm has not conducted an independent investigation into the project’s financial standing, compliance history, or immigration petition success rate. Nothing in this letter shall be construed as a guarantee of USCIS approval or investment return. Investors are advised to obtain independent legal and financial counsel.
法律意見書免責條款(中文譯)
本法律意見書係依據委託人或專案開發方所提供之文件所撰寫,律師事務所並未對其財務狀況、移民核准機率、或項目實際營運狀況進行獨立查核。
本意見不構成對移民核准、投資回報之任何保證,投資人應另尋獨立法律及財務專業意見。

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內容不實或存在重大誤導之責任
這些免責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限制律師事務所的責任,表明其意見基於所提供的資料,並且不對未來的移民結果或投資回報提供任何保證。
即使如此,若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內容不實或存在重大誤導,仍可能面臨虛假陳述、專業疏失或違反受託人義務的指控。

Q 05
美國會計師財務覆核報告樣本內容為何?

CPA Financial Review Report – EB-5 Project: Lake-front Tech Park

[CPA Firm Letterhead]

To Whom It May Concern:

We are 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ing firm licensed in the State of Texas. This report is issued at the request of ABC Regional Center LLC in support of the EB-5 investment project ‘Riverfront Tech Park’ for the purpose of due diligence and filing with the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of Taiwan.

1. Project Overview / 專案概述

The Riverfront Tech Park project is a commercial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in Austin, Texas. Total project capital is estimated at USD $75 million, of which $35 million is expected to be raised from EB-5 investors.

Riverfront Tech Park 項目位於美國德州奧斯汀,總投資預估為 7500 萬美元,其中 3500 萬美元來自 EB-5 投資人。

2. Source and Use of Funds / 資金來源與用途

The capital stack includes EB-5 equity ($35M), developer equity ($10M), and bank financing ($30M). Funds will be used for land acquisition, construction, and initial operations.

資金結構包含 EB-5 投資(3500 萬)、開發商自有資金(1000 萬)及銀行融資(3000 萬),資金將用於土地取得、建設及初期營運開支。

3. Financial Forecast Summary / 財務預測摘要

We have reviewed the forecas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including projected income, cash flow, and job creation. The projections are based on reasonable assumptions and reflect positive cash flow starting in year 3.

本所審閱該專案之預測財務報表,包含預估收入、現金流與就業創造。預測假設合理,並預估自第 3 年起達正向現金流。

4. Disclaimer / 免責聲明

This financial review report is prepar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It does not constitute an audit, attestation, or assurance engagement, and no opinion is expressed.
The financial data is based on assumptions provided by the project sponsor and is not independently verified.
This report shall not be relied upon as a guarantee of project performance or investor outcome.

本財務報告僅供參考使用,並不構成審計或任何形式之查核意見。
報告內容係依據開發商提供之預測假設所編製,會計師並未進行獨立驗證。
本報告不得視為對投資成功或綠卡核准之保證。
Sincerely,

[CPA Signature , address, contact information and Dated]

Q 06
EB 5投資移民者認定失敗的情況為何? 通常是怎麼產生失敗的情況?

一、 EB-5 投資移民會被認定「失敗」的狀況
EB-5 投資移民的「失敗」可分為法律失敗與經濟失敗兩類:
A. 法律失敗(移民申請未成功)
I-526E 拒絕(投資階段)
-投資金額不足(未達 80/105 萬)
-專案未獲 USCIS 認可(如 TEA 資格失效)
-無法證明資金來源合法(Source of Funds)
-專案未能創造足夠就業機會
I-829 拒絕(條件解除)
– 未能完成預期就業創造(每位投資人10個全職職位)
-投資未持續有效運作
-資金被挪用或提早返還(違反「at-risk」原則)
DS-260 面談/221(g)
– 無法說明資金來源
-有刑事紀錄、違規移民紀錄等 inadmissibility 問題

B. 經濟失敗(財務面損失)
資金無法返還
– 專案開發商破產或違約
-未達融資門檻導致計畫流產
-以「借貸結構」安排 EB-5 資金,資金優先順位被剝奪
無投報(Zero ROI)
– 以區域中心方式運作之 EB-5 專案本就不提供股權紅利
-資金被稀釋或長期占用,資金價值貶損

二、通常 EB-5 專案「產生失敗」的原因?
常見造成失敗的五大主因:
專案文件虛構或誇大
PPM、商業計畫書誇大就業創造、建案進度不實,I-526 易被拒
開發商挪用 EB-5 資金
資金用於非預定用途(如發薪、還債),破壞 USCIS「at-risk」要求
區域中心遭撤銷
USCIS 近年嚴審,若 RC 被除名,投資人可能受波及拒件
投資人文件問題
無法舉證資金來源、文件造假、非法轉帳、匯出紀錄不全
法律與稅務顧問失誤
法律意見不正確、會計估算錯誤、申請流程錯漏(漏件、延誤)

Q 07
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美國律師,要如何保護自己,如何控制風險?

一、投資人對律師提告的法律依據(可能主張
專業疏失(Legal Malpractice)
若律師在出具意見時有明顯錯誤,未盡合理查核義務
誤導性陳述(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
意見書內容使投資人合理相信專案合法無風險,而造成損失
違反信賴責任(Breach of Fiduciary Duty)
若律師直接與投資人有往來,未盡忠實揭露責任
違反證券法(10b-5 Rule)
若意見書被納入私募文件(PPM),成為投資依據之一,則律師有可能因誤導性資料而被證券法追訴

二、實務上曾發生的提告情況(典型案例)
【Jay Peak EB-5 詐欺案】
投資人對律師事務所提起集體訴訟
理由:律師出具誤導性意見書,未揭露實際資金用途已被挪用
律師雖未成為主要被告,但被列為共犯參與人員之一,受到 SEC 調查與道德紀律懲處
🔗 SEC 案例說明:SEC v. Quiros & Stenger

三、律師自保的七項實務做法
明確定義「法律意見範圍」(Scope of Opinion)
在意見書開頭就聲明:
“This opinion is limited to the interpretation of U.S. immigration laws as they apply to the structure of the EB-5 investment project. We do not render an opinion on business, financial, tax, or securities matters.”
避免落入:
替會計預測背書、對資金用途表達立場、對投資報酬做出暗示。

在意見書中加入「基於他方資料、未經驗證」的聲明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herein is based on documents provided by the project sponsor, which we have not independently verified.”
這種聲明可有效切割責任。

使用「非擔保式語言」取代「肯定性用語」
禁用語句
“The project complies with all USCIS requirements.”
“This investment will result in green card approval.”
建議替代
“The project appears to be structured in a manner intended to comply with current USCIS EB-5 regulations.”
“The investment is structured to meet statutory criteria; however, USCIS retains discretion in adjudication.”

在意見書中明確加入「免責聲明條款」
Disclaimer:
“This opinion does not constitute a guarantee of USCIS approval or investment outcome. Investors are advised to seek independent legal and financial advice before making any investment decision.”
並附上:
“This opinion is provided solely for the use of [Sponsor] and its designated agents. It is not intended for direct use by investors as investment or immigration advice.”

不要直接與投資人建立法律服務關係(attorney-client relationship)
不參與向個別投資人說明 EB-5 法規
不代填表(如 I-526E)
不收投資人費用(或只由開發商付款)
**投資人若未與律師有直接關係,一般無法主張 fiduciary duty 成立。

將意見書內容視為「附屬文件」而非主要推廣資料
建議開發商或台灣移民公司不要在簡報中節錄意見書內容作為廣告標語
律師應保留對意見書的發行控制權(可要求 NDA)

購買法律責任保險(Legal Malpractice Insurance)
特別是針對 EB-5、證券、跨境案件的律所,應保 E&O 保險
若意見書常被納入 PPM 或行銷文件中,更需擴大保單範圍

Q 08
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美國律師 可以投保E&O保險 耒降低風險嗎?

一、E&O 保險對律師的保障是什麼?
E&O 保險對律師又稱為「Legal Malpractice Insurance(律師專業過失保險)」,主要涵蓋:
律師專業疏失 :
例如在法律意見書中引用錯誤法條、誤導性陳述
誤導投資人責任:
若意見書被納入 EB-5 私募文件(如PPM),導致投資人信賴錯誤
國際業務風險:
承保來自境外(如台灣、香港、中國)投資人的潛在索賠
法律費用:
律師即使勝訴,保險仍會理賠律師費與抗辯成本
損害賠償:
若確定須對投資人賠償損失(非惡意行為),保險將在限額內賠付

二、為何 EB-5 律師更需投保?
因為 EB-5 案件有以下高風險特性:
意見書常被納入投資說明書(PPM)、移民署備案文件中
投資人遍及全球,對專業文件信賴程度高
一旦專案失敗,投資人常將出具意見書的律師列為共同被告
* 在美國過去的 Jay Peak、South Dakota EB-5 醜聞案件中,多名律師遭投資人提告、SEC 調查。

三、E&O 保險費用(美國實務)
小型移民律師(1–2人):
建議保額USD $500K–$1M
年保費約 $1,200–$3,000/年
處理跨境 EB-5 意見書的律所:
建議保額USD $1M–$2M
年保費約 $3,000–$6,000/年
有國際風險加乘(台灣、中國客戶):
建議保額 $2M 以上 年保費參考$5,000–$10,000/年(依案件量調整)

*若意見書中涉及稅法、證券法、或被廣泛公開,建議加保“SEC Exposure Clause”或“Cross-border endorsement”。

四、常見 E&O 保險提供者(美國)
ALPS Insurance:
美國律師專屬責任保險領導品牌
Hanover Lawyers Advantage :
支援小型律所投保 E&O,含國際延伸
CNA Lawyers Professional Liability:
覆蓋 EB-5 等複雜案件,風控部門經驗強
Aon / Chubb / Hiscox :
國際保險經紀商,適合與 EB-5 區域中心長期合作的律師投保

五、建議搭配使用:
意見書免責條款(範例)
Disclaimer:
This legal opinion is provided solely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to the project sponsor. It does not constitute a guarantee of outcome or legal advice to any third-party investor. Investors must seek independent legal counsel.
* 此類免責聲明 + E&O 保險 = 強化法律防火牆。

Q 09
出具覆核報告美國會計師 ,要如何保護自己,如何控制風險?

一、法律與實務風險來源
專業疏失(Accounting malpractice)
投資人主張 CPA 未依專業標準揭露風險
誤導性陳述(Misrepresentation)
報告內容導致投資人合理誤信項目風險極低
違反證券法第10(b)-5條
若 EB-5 專案涉及私募,CPA 報告被認為是投資文件一部分時,恐被證券法納管

二、CPA 可採取的保護措施(實務作法)
1. 選擇正確報告形式:「Compilation」或「Review」,而非「Audit」
✅ Compilation ✔
僅為報表彙整,不提供保證
✅ Review ✔
(若客戶要求高) 提供「有限保證」但明列假設與限制
❌ Audit ✘
提供正面保證(reasonable assurance),風險最高,除非您是項目財報的審計人
📌 在報告首段明確聲明:
「This is a compilation report. We have not audited or reviewed the accompanying information and, accordingly, we do not express an opinion or a conclusion.」
2. 在報告中加入清楚的「免責聲明與風險揭示」
建議每份報告末尾附上如以下段落:
Disclaimer
This report is prepared solely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It does not constitute an audit or assurance engagement. The information is based on assumptions and financial data provided by the project sponsor. We do not guarantee the accuracy of future projections or any investment outcome. This report should not be relied upon as the sole basis for making an investment decision.
中文對照版本也應準備給台灣移民業者附加於備案資料。

3. 不提供項目推薦語句或意見(No Investment Advice)
報告中應避免以下用語:
“This project is financially sound.”
“Investors are expected to earn positive returns.”
“This report confirms project feasibility.”
建議用語:
“Based on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the assumptions appear reasonable.”
“The projections are within industry norms but are subject to uncertainty.”

4. 列明資料來源與假設條件,保持獨立性
清楚說明財報數據由誰提供(如開發商)
如使用假設性預測(如 IRR、回收期),應附完整計算邏輯
強調 CPA 僅針對「報表格式」、「數據彙整」負責,不對內容準確性背書
報告中加入:
「This compilation is based on data provided by ABC Regional Center LLC. We have not verified the accuracy or completeness of such information.」
5. 投保專業責任保險(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若您的會計事務所經常處理 EB-5 或跨國項目,建議:
投保 CPA 專業責任險(E&O Insurance)
保單範圍應涵蓋海外證券投資說明書參與風險(如 PPM 附錄)

三、協同作法(與律師及業者
美方律師
可要求由律師出具 Legal Opinion,主動承擔移民法解釋責任
台灣移民公司
不應引用 CPA 報告內容作為行銷話術(建議簽 NDA 限制引用範圍)
美方會計師自己
在報告中主動建議投資人應諮詢獨立財務顧問(如投資顧問或保險顧問)

Q 10
出具財務覆核报告的美國會計師 可以投保E&O保險 耒降低風險嗎?

一、CPA 出具 EB-5 報告時的常見法律風險
專業疏失(Malpractice) :
報告中未揭露專案資金風險、使用誤導性語言(如保證現金流)
誤導性資料(Negligent Misstatement):
投資人基於報告內容做出錯誤投資決定後索賠
被視為證券說明文件附件 :
若報告被納入 PPM,可能落入 SEC 10b-5 責任框架
國際訴訟風險 :
被非美籍投資人提告於海外(如台灣、香港、新加坡)法院

二、E&O 保險能為 CPA 提供的保障
法律費用:
即使投資人最終敗訴,保險仍會支付律師費與抗辯費用(一般每案上限 USD $50,000–$100,000)
賠償金 :
若 CPA 確被判賠(如報告確有重大疏失),保險將在保額範圍內負擔部分或全額賠償
海外索賠承保:
可加保「全球責任條款」以涵蓋來自台灣、中國等 EB-5 投資人之跨境提告
無故意行為豁免 :
正常專業疏失(非詐欺)多可理賠,不須自掏腰包處理訴訟

三、E&O 保險費用(美國 CPA 實務)
CPA 公司類型 保額(美金) 每年保費
單一 CPA 或小型事務所:
保額(美金)$500,000–$1,000,000
每年保費約 USD $1,200–$3,000/年
專門處理移民或 EB-5 財報者:
保額(美金)$2M–$5M
每年保費 約 USD $4,000–$8,000/年(取決於案件類型與風險)
有國際客戶(如台灣、香港):
保額(美金)$1M(含 Global Extension)
每年保費約 USD $3,000–5,000/年

📌 多數保單為 “Claims-made” 形式,需注意續保與溯及條款。

四、保險公司推薦(美國 CPA 常見 E&O 承保人)
Camico Mutual Insurance:
專為 CPA 承保專責險,有 EB-5 投資經驗保單選項
Aon Accountants Professional Liability :
全球大型會計業保經代理商
CNA Accountants E&O :
全美最多會計師事務所投保者,含中型事務所專案
Hiscox :
可線上投保,對跨境風險項目有定制保單選項(如 EB-5)

五、建議 CPA 出具報告時配合保護動作
✅ 報告中加入免責條款 “This is not an audit. We make no guarantees regarding project outcome or immigration approval.”
✅ 要求客戶不得將報告單獨對外引用 可使用封面備註:「For Internal Review Only – Not for Direct Investor Use」
✅ 要求 NDA 或書面聲明投資人不為律師/客戶 避免被主張存在 “duty of care”

Q 11
台灣移民業者 ,要如何保護自己,如何控制風險?

一、移民業者面臨的主要風險類型
✅ 法律風險
被投資人控告為資訊不實、誤導、承諾不成真
✅ 行政風險
未備案即推廣、誇張廣告、違規承攬,遭移民署罰鍰或停業
✅ 商譽風險
EB-5 專案失敗後,名聲受損、遭輿論攻擊
✅ 合作糾紛
美方區域中心或其他移民業者使用您的名義招攬,爭議難解
✅ 賠償風險
被列為共同被告、需自費處理訴訟與和解金

二、八大實務風險控制建議
1️⃣ 依法備案,依法招攬
所有 EB-5 或投資移民項目 必須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備查
僅使用已核准文宣+標示「備查字號」
不得使用他人備查字號 或「共用備查專案」
2️⃣ 與美方正式簽署授權文件(MOU)
僅推廣您有正式書面授權的專案
確保授權文件可提交移民署備查
協議中應明列:
責任歸屬、資訊提供義務、發生爭議時的因應流程
3️⃣ 簽署投資人「風險揭露聲明書」
*每位客戶應簽署一份中英文對照《風險揭露聲明書》
*明確揭露:綠卡無保證;投資無保證返還;申請人應自行承擔移民風險與資金風險
*建議附於合約中或單獨建檔留存
4️⃣ 廣告審閱合規
所有公開文宣(簡報、FB、EDM、說明會傳單)皆須送公會審閱
禁用語言:如「限時搶購」「保證過件」「快速綠卡」「風險趨近於零」
應附「備查字號」與「審閱確認字號」
5️⃣ 簽訂服務合約並加註免責條款
責任切割條款:
業者僅提供諮詢與遞件協助,對移民審查結果不負保證責任
第三方免責條款:
所有資料來自美方開發商、律師或會計師,業者未審核其真實性
投資決策自負條款:
投資人應依自身判斷或第三方專業意見做出選擇,業者無代投責任
6️⃣ 留存所有資訊紀錄(完整歸檔)
投資人對話紀錄(LINE、Email)
行前說明文件(簡報PDF、錄音/影片)
備查與授權相關文件
可作為未來訴訟中自清的重要證據
7️⃣ 購買 E&O(專業責任險)與 D&O(董監事責任險)
E&O 保護公司與前線顧問免於職業疏失被告
D&O 保護董事/負責人免於公司決策錯誤引發的個人訴訟
建議保額 至少 USD $500K–1M(依案件量調整)
可透過 Aon、Allianz、Chubb 取得報價。
8️⃣ 遇爭議時,主動書面澄清並留底
若 EB-5 專案失敗,立即向客戶發送書面說明信
若被誤用備查字號,立即發警告信給其他業者 + 向移民署/公會備文澄清
防止被列為共犯或誤解為實際銷售者。

Q 12
台灣移民業者 可以投保E&O保險 耒降低風險嗎? 那家公司有在賣?

一、E&O 保險是什麼?
E&O 保險(又稱專業責任險)是一種商業保險,用來承擔因專業失誤或疏忽所導致的第三方損害索賠責任。
對移民業者而言,涵蓋的風險包括:
誤導性諮詢:
向客戶說明 EB-5 時未揭露風險、資料錯誤或遺漏
文件遞交錯誤 :
遺漏申請表、誤填 DS-260、資料過期等
投資移民專案風險爭議:
客戶因投資失敗控告您推薦不當或未盡告知義務
被列為共同被告:
即使您非專案開發商,只因招攬過即被投資人列入訴訟清單
訴訟律師費:
即使勝訴,也能由保險理賠應訴與和解費用

二、誰可以在台灣投保?投保公司有哪些?
台灣移民公司(合法立案、有移民業證照):
✔ 完全可保。可向國內或國際保經投保。
移民顧問、獨立業務負責人:
✔ 以公司投保為主體,附帶責任人員名單
提供 EB-5、創業、投資、技術移民者 :
建議保,風險較高,易成為訴訟對象
* 建議承保對象不限於負責人,亦可納入顧問與公司。

三、年保費與保額參考(依公司規模與服務類型)
小型移民業者(營收 < 2000萬):
建議保額(USD) $500,000
年保費區間(TWD)NT$80,000–150,000/年
中型公司(2000–5000萬):
建議保額(USD)$1M–$2M
年保費區間(TWD)NT$150,000–250,000/年
大型公司(>5000萬,含跨國合作)
建議保額(USD)$2M–$5M
年保費區間(TWD)NT$300,000–500,000+/年

*實際保費會根據承保項目、案件量、過去理賠紀錄略有浮動。

四、在台可協助投保的保險公司/經紀人
Aon Taiwan(安達保險經紀人):
國際移民顧問、EB-5業務可客製化投保
Chubb Taiwan :
提供移民、法律、顧問產業專業責任險
Allianz Taiwan / 明台產物 / 華南產物(經由保經代辦):
可投保 E&O 套餐方案(含專案型承保)
南山人壽/富邦產險合作保經:
若有保戶身份,可加購專業責任保

五、如何強化保障與合法性?
加保跨境風險條款:
若服務 EB-5、H-1B、加拿大創業、澳洲188A 等海外業務,應納入「境外法律諮詢行為」承保條款
加註風險揭露與免責合約條文 :
於每份服務合約中加入「非擔保綠卡/非擔保資金回收」條文
保險證明可用於對外信任建立:
建議在廣告、合約、官網列明「已投保專業責任保險」提升信賴度

Q 13
臺灣的移民公司, 幫忙某個EB-5開發商在移民署申請EB-5專案備案後, 後來我們自己並沒有推廣出去, 反而是由其他的移民業者介紹給臺灣的投資移民者, 後來該項EB5失敗了 作為一家協助申請EB 5備案的移民公司 有責任嗎?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與實務規範,您的法律責任判斷如下:
若您僅為形式備案方,未參與後續招攬,原則上不構成法律責任
✔ 取得備查字號但未對外宣傳:
您並未啟動「公開承攬」行為,不構成招攬行為的責任主體
✔ 未與投資人簽約或收費:
無民事契約關係,亦未參與說明、勸誘、簽約或收款
✔ 非宣傳方(其他公司對外招攬):
移民署與法院一般會認定實際行為人才需負擔投資說明義務與責任
結論:
若您僅協助備案申請、未實際銷售,也無與投資人直接往來、未收費或簽約,原則上不構成法律上對投資人直接之責任。
二、但可能存在的「間接風險」或「連帶爭議」如下:
1. 實務上投資人可能將您列為共同被告(尤其在集體訴訟或律師廣泛搜證時)
**雖無契約關係,投資人律師可能主張:
-您是最早向移民署提交該專案的主體,應負「事前調查」責任
-備案意味對專案合規性的「背書」或最低程度認可
**在民事訴訟中雖可能不成立責任,但需費力應訴、舉證撇清
2. 若廣告或宣傳中曾標註您的公司或備查字號,也可能被誤認為實際招攬方
**有些後續推廣業者為了取得「合法性信賴」,可能在文宣中載明:「本案已由某某公司於移民署備案,備查字號為○○○○」
**若這樣的文字未經您授權,仍可能使投資人誤以為貴公司是實際推薦者
➡️ 建議您保留未參與推廣的證明,例如內部Email、未列名於後續DM或活動簡報。
3. 移民署行政層級可能調查您是否違規協助他人規避審查責任
若:
**您申請備案後未實際推廣
**但其他業者未經重新備案即對外推廣此案
→ 移民署可能調查是否「掛名備案、實質推廣者另有其人」
➡️ 建議您主動保存:
**備案後「未實際推廣」之聲明紀錄
**可列舉為 EB-5 案例學術研究或先備用途
**並書面通知移民署:後續未參與該案推廣、無投資人簽約紀錄,以釐清責任
三、實務建議:如何自保、避免被連帶認定為「推廣責任方」
1 書面切割責任:
建議對移民署及公會備文說明:本案僅協助備案,並未向任何投資人推廣、未簽約亦未收費
2.製作聲明書
可附於貴公司內部紀錄或未來應訴用:「本案備查完成後,實未進行後續推廣行為,亦未提供諮詢或財務建議予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3.要求下游業者不得冒用貴公司名義或備查字號
若發現文宣誤用,應立即發函制止,並可向移民署備查說明
4 加註備查字號用途聲明
建議在備案後所列備查字號附註:「本備查專案為技術協助備案,實際推廣另有他人,請洽移民署查詢」以示區隔。
四、簡單結論
是否必須負法律責任?
❌ 一般情況下不必,但建議仍自我保護並儲存證據
有無實務案例?
✅ 有個案中移民公司遭集體訴訟列為被告但法院最後判決無責任(因無實質推廣與收費)
是否可事先免責?
✅ 可在備查後製作「未參與推廣說明書」存查;並於內部紀錄清楚註記本案未實際銷售

徵求內容監督者

**請注意下列事項:
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 (簡稱:永輝RD)於2025年7月摘要。
隨著時間推移,法規會發生變化,不同情況會有不同的選擇。
在選擇選項之前,請與我們聯系或諮詢您信任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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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為IAPA會員所,總部在倫敦,全球300個會員所, 員工約1萬人。
我們為LEA會員所.總部在 美國芝加哥,全球600個會員所, 員工約2萬8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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