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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EB-5 區域中心設立申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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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提供的服務是: 向美國移民局 (USCIS) 申請設立一個新的 EB-5 區域中心 (Regional Center, RC),我們是註冊會計師、律師、建築師、資深顧問師組成的專業服務團隊。
以下是申請成立 EB-5 區域中心的條件、所需文件與流程問答集:

美國 EB-5 區域中心設立申請問答集

01. 如何向美國移民局 (USCIS) 申請設立 EB-5 區域中心?

向 USCIS 申請設立 EB-5 區域中心 (Regional Center, RC) 需要提交 Form I-956, Application for Regional Center Designation。
申請需符合多項資格條件,包括證明區域中心將作為一個美國境內的經濟單位,其核心目的是集中 EB-5 投資資金以促進特定地理區域的經濟成長、創造就業和提高生產力。
申請人必須明確限定區域中心運作的連續性地理區域範圍,並在計畫中說明預計重點投資的商業領域。
此外,申請人須證明將如何協助投資人滿足每位投資人至少投資 105 萬美元 (目標就業區為 80 萬美元),並創造至少 10 個美國全職就業機會的法定門檻。
所有參與區域中心管理或運營的個人皆須符合法律的良好操守要求,提交 Form I-956H 進行背景調查。

02. 申請設立 EB-5 區域中心需要提交哪些主要文件?

提交 Form I-956 時,需要附上多項重要的佐證文件。
這些文件包含但不限於:
Form I-956 申請表本身、
說明申請內容的 Cover Letter、
證明地理範圍連續且合理的描述文件或地圖、
詳細說明資金募集和運用方式的商業計畫書、
量化分析就業和經濟效益的經濟影響報告、
闡述如何確保遵守 EB-5 法規的區域中心合規架構說明、
區域中心的法律組織文件和主要人員資料、
證明財務可行性的財務資料、
遵循證券法規的證明文件,
以及其他補充材料。

03. EB-5 區域中心的「地理區域範圍」有什麼要求?

EB-5 區域中心的運作範圍必須限定在一個連續且合理有限的地理區域內。
申請時需要明確定義涵蓋的地理區域範圍,通常需要提供地圖或詳細描述,列出所涉及的州、郡或其他行政區域,並說明選定該區域的理由。
申請人必須證明此區域具有經濟上的一體性及投資集中的特性,以支持透過匯集投資資金帶動當地經濟發展的核心目的。

04. EB-5 區域中心設立申請的審核流程為何?

申請設立 EB-5 區域中心的流程包括:
首先備齊所有文件並向 USCIS 提交 Form I-956 及相關費用。
USCIS 會對提交的文件進行實質審查。
區域中心的所有相關人士須提交 Form I-956H 並進行生物識別,以進行背景調查。
審理過程中,USCIS 可能要求補充資訊 (RFE)、要求申請主責人進行面談,或對區域中心進行實地查核/審計。
最終 USCIS 將根據審查結果做出核准 (Approval) 或拒絕 (Denial) 的決定,並發出書面通知。
申請資格的證明是成功的關鍵,USCIS 有權拒絕未充分證明資格的申請。

05. 申請設立 EB-5 區域中心需要支付哪些費用?

截至 2024 年的最新標準,申請設立 EB-5 區域中心的 Form I-956 申請費為 $47,695。
此外,相關人員提交 Form I-956H 需繳納生物識別服務費。
獲得核准後,區域中心每年需繳納 Integrity Fund 年費:
擁有 20 位或更少活躍投資人為 $10,000/年,超過 20 位則為 $20,000/年,需在每年 10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之間繳納。
區域中心每年還需提交 Form I-956G 年度報告並繳納 $3,035 的報告費,通常需在每個財年結束後 90 天內 (約每年 12 月 29 日前) 提交。
若區域中心希望為特定投資項目申請預先批准 (Form I-956F),則需額外支付 $47,695 的申請費 (2024 年 4 月後費率)。

06. EB-5 區域中心新設立申請的審核時間大約多久?

根據提供的資料,EB-5 區域中心新設立申請屬於較複雜的案件類型。
截至資料提供的最新數據,此類案件的處理時間中位數大約在 7 到 12 個月不等。
實際審核時間可能會因 USCIS 的案件量、申請文件的完整性以及是否收到補充資訊要求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07. EB-5 區域中心在獲得指定資格後,需要履行哪些持續性義務?

成功獲批成為 EB-5 區域中心後,必須持續履行多項義務以維持其指定資格。
最重要的持續性義務包括:
每年提交 Form I-956G 年度報告,證明區域中心持續符合資格;以及每年按時繳納 EB-5 Integrity Fund 年費。
年度報告通常需要在每個聯邦財年結束後 90 天內提交,誠信基金年費則需要在每年的特定時間窗口內繳納。
未能按時履行這些義務,例如未提交報告或未繳納費用,可能會導致區域中心的指定資格被終止。

08. 在申請 EB-5 區域中心過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申請 EB-5 區域中心是一個嚴謹且專業的過程,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務必確保所有提交文件的完整性、一致性和準確性,包括正確簽署表格和編號附件,未簽名的表格將被拒收。
申請後若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變動,應主動向 USCIS 提交補充說明或修正申請,切勿擅自偏離計畫,否則可能被視為重大變更而需要重新申請。
此外,由於申請涉及移民法、證券法、商業計畫和經濟分析等多個領域,建議諮詢具經驗的 EB-5 專業律師和會計師團隊,以確保申請方案周延並符合所有 USCIS 的要求。

EB-5 移民投資計畫常見問答集:

11. 什麼是 EB-5 移民投資計畫?

EB-5 移民投資計畫是美國移民法(INA)第 203(b)(5) 條款規定的一種簽證類別,旨在透過外國投資者對美國新商業企業的投資,促進美國經濟發展並創造全職工作機會。
成功的投資者及其符合資格的家庭成員可以獲得有條件的永久居留權,並在滿足特定條件後轉為無條件的永久居留權。

12. EB-5 投資者需要符合哪些基本投資要求?

根據規定,EB-5 投資者必須將一定金額的資金投入在美國境內的新商業企業。
除了投資金額外,這項投資還必須能為美國勞工創造至少 10 個全職工作機會。
新商業企業(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NCE)是計畫的核心,EB-5 投資人的資金會投入到 NCE 中,再由 NCE 直接或間接透過就業創造企業(Job Creating Enterprise, JCE)產生所需的就業。

13. 什麼是目標就業區(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TEA)?在 TEA 投資有何優勢?

目標就業區(TEA)是指符合法規定義的特定區域,包括偏遠地區(Rural Area)或高失業地區(High Unemployment Area)。
在 TEA 區域進行 EB-5 投資的主要優勢在於可以適用較低的最低投資金額。
法規中,TEA 的最低投資額通常設定為標準最低投資額的 50%。
為了確保投資流向真正需要發展的區域,法規對 TEA 的定義有嚴格的限制,例如偏遠地區不能位於大都會統計區(MSA)內或人口 20,000 人以上的城市或城鎮內,而高失業地區的失業率需至少達到全國平均水平的 150%。

14. 過去州政府在 TEA 指定上扮演什麼角色?未來有何改變?

過去,各州政府在認定特定區域為高失業 TEA 上扮演了重要角色,然而這導致了認定標準的不一致和可能的「地理劃分不當」(gerrymandering)現象,許多實際上並非高失業的區域透過將多個普查區(census tract)串聯起來,被指定為 TEA。
新的法規改變了這種情況,將 TEA 的認定權限從州政府移交給 DHS,並且對高失業 TEA 的地理範圍界定更加嚴格。

15. 新規定對於高失業 TEA 的地理範圍有何具體要求?

新的規定限制了高失業 TEA 的構成方式。
除了整個大都會統計區(MSA)或特定縣(county)可以根據其失業率符合資格外,位於 MSA 之外且人口 20,000 人以上的城市或城鎮也可以單獨依其失業率資格。
對於無法透過這些層級資格的地區,新規定允許以新商業企業主要營運地點所在的普查區(census tract)及其所有直接相鄰的普查區為範圍,只要這些區域的加權平均失業率達到全國平均水平的 150% 即可認定為高失業 TEA。
這項改變旨在將 EB-5 投資導向真正具有高失業率的區域。

16. EB-5 投資的最低金額是多少?未來會如何調整?

EB-5 投資的最低金額分為兩種:標準最低投資額和目標就業區(TEA)的最低投資額。
雖然具體的金額會隨法規調整而變化,但 TEA 的最低投資額通常為標準最低投資額的一半。
為了反映通貨膨脹,法規規定未來將根據 1990 年國會最初設定的金額進行定期(每五年)調整,以確保投資金額能維持其實質價值。

17. EB-5 投資者的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是如何確定的?

EB-5 投資者的優先日期是根據其提交 Form I-526 移民申請的日期確定的。
如果投資者提交了多份已獲批准的 EB-5 移民申請,他們有權使用其中最早的那個優先日期。
優先日期對於等待簽證排期(Visa Bulletin)至關重要,當需求超過可用簽證數量時,簽證會根據優先日期來發放。

18. 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在 EB-5 投資計畫中扮演什麼角色?設立區域中心需要哪些條件?

區域中心是經 USCIS 指定的經濟實體,其目的是促進特定地理區域的經濟成長。
它們透過匯集多個 EB-5 投資者的資金,將其投入到能夠創造就業的專案中。
要設立一個區域中心,申請人需要證明其組織是一個位於美國境內的經濟單位,能夠集中 EB-5 投資促進經濟發展,並指定一個連續的地理區域作為其運作範圍。
申請文件需包含詳細的商業計畫、經濟分析報告(預估創造的就業)、管理與運營結構說明,以及確保符合移民法和證券法等相關法律的合規政策程序。
申請人還需披露所有參與區域中心運作的關鍵人員資訊,並可能需要接受面談和實地查核。

**請注意下列事項:
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 (簡稱:永輝RD)於2025年4月摘要。
隨著時間推移,法規會發生變化,不同情況會有不同的選擇。
在選擇選項之前,請與我們聯系或諮詢您信任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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